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人口与计生法的修订符合我国国情,但有些内容仍需完善。
保留对“失独家庭”帮助条款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不过,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第27条完全删除,上述规定也拟从计生法中“消失”。
对此,不少委员认为应当保留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奖励,对失独家庭应当考虑加大扶助力度。
“因为过去造成独生子女的状况是我们自己政策的规定,他是响应政府政策的号召的,是我们实行了这样的政策,所以才有了独生子女。”陈昌智副委员长指出,不能因为我们现在提倡“全面两孩”,对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帮助。
陈昌智建议将这一款基本保留,修改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代孕”行为不应全面禁止
草案新增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代孕实际上是对不孕夫妇生育权的尊重,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周天鸿委员表示。
关于代孕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介绍,2014年她在做全国失独家庭的调研中,发现失独家庭失去孩子以后,有些家庭需要政府帮助他们再生一个孩子。“这次二胎法律制度的出台,对失独家庭根本利益需求没有写进去,但是把代孕问题写进法了,对他们来讲,对他们心理又是一种打击,因为让生两个孩子了,他们连一个孩子都没有。”
朱发忠委员说,关于代孕的问题一定要慎重。“据有关资料,我们国家育龄夫妇中,不生育的大概有10%至15%,要生一个健康的孩子,过去是很正常的事,现在也遇到困难了。生育困难者,有这个需求,政府应该在打击黑代孕的同时,帮助老百姓解决这个困难。”
“当然,代孕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现在就要强调,禁止商业代孕,而是鼓励人道性的代孕。”周天鸿说,“如果法律禁止了,但是地下代孕可能是不断再发展,甚至有一部分有需求的人就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实施。”
“延长生育假”情形应明确
一些参加审议的委员、代表提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还需再斟酌。
龙庄伟委员建议,草案应明确享有“延长生育假”的情形。“我不太清楚是生一个子女就延长生育假,还是第二个才给?法律条文不清楚,我们看不明白。”
全国人大代表刘桂凤来自基层企业,她认为,“给假这件事是否应该在制定细则的时候认真考虑”。“我是来自基层企业的,我的企业1000人中就有300个女工,现在80%都是年轻职工,如果多给假企业生产无法运行,因为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建议这条规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规定。”
建议为“再生育子女”设具体规定
草案第18条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是否生两胎以后可以申请生第三胎,草案提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郭军认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生三个。现在表述不是很清楚。建议明确,一般条件下是不是只能生育两个。”
黄华华委员提出,生第三个小孩可能还要限制。“建议要求各省(市)具体的政策规定要有这方面的规定,生第三个小孩,该罚还得罚,否则全面放开不行,现在强调得不太具体。”
在刘桂凤看来,可以安排再生育的情形应该由卫生计生委或者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定。她提出,作为基本国策,不同省市会产生很多不同意见,建议对这条做统一规定。
“全面两孩”后还需研究保障问题
“有些单位的人事部门反映,生一个孩子,单位还能接受,如果生两个孩子,对工作影响就大了,用人单位就不愿意再用你。”韩晓武委员在讨论中举例说道。
他建议,“全面两孩”实施之后,还要研究和解决女性就业平等问题,消除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单独两孩政策实行后,新增人口并未如预期的那样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当然现在年轻人不愿生孩子,原因很多,但就业问题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从宪法法律来讲,女性在就业上与男性是平等的,但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不平等的问题。”
王明雯委员则提出,在这次修法中,还应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问题,“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了”。
马馼委员表示:“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两孩生育,有的人年龄比较大,急急忙忙就怀上了,现在人大还没讨论通过,地方政策还没有出来,还收社会抚养费吗?这个问题,建议做点人性化处理。”
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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