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广东昔日检察官遇办证难 状告广州市律协一审被驳回

2015年12月29日 11:32   来源:法制日报   章宁旦 岳 岩

  曾一度引起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因无法按照律师协会要求提供完整的无犯罪证明,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前检察官杨斌“申请实习律师的申请未获批准”事件,今天有了最新进展: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这宗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该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杨斌的起诉。

  作为一名前女检察官,杨斌于1992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广州地区检察机关一直工作至2015年3月辞职。在此期间,杨斌于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今年4月,辞职后的杨斌就职于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4月27日,杨斌通过律所向广州市律协递交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材料,其中包括一份其目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广州市律协接收材料时向其出具了一份《告知书》,写明“因您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无出具自14周岁至今,在申请执业时存在不能审批的风险”。5月4日,广州市律协再次向杨斌发出《补充材料告知书》,要求杨斌补充“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据悉,杨斌从14岁开始至今,户籍从老家湖南迁到广州先后转过5次,目前的户籍落户在广州市黄花岗派出所。由于各地派出所均只能开具其户籍在当地的这段时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因此,杨斌需要在五个派出所开具证明,才能形成完整的无犯罪记录。

  杨斌认为,她已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且大学毕业后在检察机关工作23年的事实也足以证明她不曾犯罪,现有材料完备,完全符合要求。

  为此,杨斌以广州市律协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核她的实习申请为由,于7月24日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市律协对其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期限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7月30日,越秀区法院受理该案。该案一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广州市律协答辩称,广州市律协属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属于行业管理行为。杨斌要求广州市律协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明。在杨斌未能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完整的无犯罪记录的情况下,广州市律协的做法并无不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杨斌的起诉。

  据越秀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12月25日,法院通知杨斌的代理律师于12月28日上午9时至法院领取处理结果的法律文书。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对律师实施的是行业自律性管理。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虽然注明了律师协会有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职责,但该项职责只是行业管理的职责,并非是行政管理职责。由于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施的只是行业自律性管理行为,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依照其行政管理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法院裁定书中同时指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实习人员对于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也只是可以通过复核的方式行使救济权。

  越秀区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杨斌的起诉。

  据悉,裁定作出后,杨斌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对于法院的裁判结果,广州市律协会长黄永东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首次就“杨斌案”对媒体作出回应。黄永东表示,在杨斌申请实习律师过程中,律协的行为是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职,不存在不作为行为,杨斌的诉讼根本没有法律支撑。

  □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岳 岩

(责任编辑:宋雅静)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