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大学学生王涛(化名)在校期间突然身体不适、精神恍惚,以致意外坠楼。王涛将学校诉至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相应责任,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共计400多万元。海淀法院认为,王涛的辅导员在得知王涛身体染疾后,对其进行了谈话,并通知了父母,还嘱托同宿舍学生关注王涛。王涛意外坠楼后,学校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并给予了道义救助。因此学校已尽到相应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涛的诉讼请求,王涛表示要提起上诉。
学生坠楼诉学校索赔400余万
原告王涛诉称,其系北京某大学2011级学生。2013年11月14日他出现身体不适、精神恍惚等症状,前往学校心理中心求助,心理医生为其进行了疏导,并告知辅导员刘某应将王涛带到医院就诊,但刘某未及时带其就诊治疗。第二天其病情加重,意识不清,早8时意外坠楼,致身体严重伤残和精神损失。现其因治疗已发生巨额医疗费,其认为学校未尽到相应责任,故起诉要求大学赔偿各类损失约400余万元。
被告某大学辩称,学校尽到了教育合同中的各项职责,事情发生后学校出于人道考虑已给付对方近17万元,故不同意王涛的诉讼请求。
原告宿舍独处时坠楼
法院经审理查明,辅导员刘某得知王涛的症状后,前往宿舍与其交谈,并叮嘱宿舍同学关注王涛,刘某还电话联系王涛之母,告之上述事宜。此后,王涛再次前往校医院,因该院大部分科室已经下班,故未就诊。第二天凌晨王涛突然大声喊叫“爱!冷静的爱”,并持续20多分钟。当天上午宿舍内其他同学参加考试,王涛一人在宿舍独处。上午8时许,班长受刘某指派去探望王涛,发现王涛宿舍的房门已锁,屋里传出摔东西的声音,但敲门无人应答。刘某得知后,来到宿舍打开房门,发现屋内无人,王涛已躺在楼下。
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认为,王涛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在入学后表现正常,仅在事发前一日有异常表现。事发当天,王涛在宿舍中无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坠楼受伤,该坠楼行为非他人原因所致,其个人对此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还认为,大学不是专门的医疗机构,无法确认王涛实际的精神状况。大学教师在事发前一天已将王涛的异常情况通知其家人,并让同学随时关注王涛有无异常情况。在事发当天学校将王涛及时送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医疗抢救费用,该大学已尽到对学生及校内公共安全的相应义务,并提供了道义救助近17万元。
因此,法院认定某大学已尽到相应责任。王涛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涛的各项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王涛提起上诉。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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