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行政区域限制 长三角大气污染如何联防联治

2016年01月07日 09:38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中国环保在线 废气处理】重污染天气在长三角区域内大范围同时出现,雾霾天气出现的频率不断提高。长三角地区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联防联治机制。那么,长三角地区的大气污染,又该如何联防联治?

 

 

  近年来,重污染天气在长三角区域内大范围同时出现,雾霾天气出现的频率不断提高。长三角地区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联防联治机制,并且在“世博会”、“青奥会”等重要关键时间节点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除上述特殊期间治理效果明显之外,长三角大气污染的联防联治效果体现并不明显,最为典型的问题是在联防联治管理体制上并没有构建出适应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特点的管理模式、架构、平台以及效果评估机制。比如最基本层面的长三角大气污染信息的共享和公开,以及排放额度的限制和分配等就未能得到实质性拓展。当下急需各方打破长三角“三省一市”行政区划限制,不断深化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的管理体制改革,构建适应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特点的管理体制。

  

  一、深化长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的管理模式改革

  

  协商会议制度下的轮值省模式就是让受大气污染影响最厉害的主体,在特定时间段内成为长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权力运行的主导者,污染议题的提出者,并且能够引导议题方案的解决。

  

  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治的管理模式涉及“三省一市”在大气污染治理权限方面的协同发挥,核心为长三角大气污染治理权限的运行过程,应该主要解决“跨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的启动机制和解决方案运行机制,确保不同省市是以“长三角一体化”而非以“以邻为壑”的观念对待本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是以“如鲠在喉”而非“隔岸观火”的心态对待非本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

  

  对此,在国外存在两种模式选择,一种是自上而下,通过纵向管理,强制性地针对不同区域主体规定义务,要求各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主体服从统一的行政指令,并且对区域大气进行达标管理;另一种是平行模式,即各行政主体之间进行平等协商,通过联席会议的协商方法达成治污协议,不同主体对该协议予以承诺并且自愿遵守。前一种治理模式,不可避免地又陷入“政府理性”的误区,甚至可能造成行政命令干扰客观规律的负面作用;后一种治理模式,无疑可以体现主体的自愿性和主动性,也就是不同主体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通过衡量自己的客观状况,去积极地实现和达成协议规定的目标。这类似于哈耶克所提出的自发秩序的形成,可以在人们追求形形色色互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的个人目标时,形成有效的大气环境治理秩序,并且促进生态文明的持续进步。但是要在长三角区域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的自发秩序,就必然会存在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即长三角大气污染的共性问题,以及“三省一市”的个性问题应该如何提出,又该如何解决?其一,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出发,各方可以选择由自己首先主动承担较多的大气污染治理义务,但是这样就会带来自身利益的受损,其他主体也不一定会跟进治理。毕竟,如果个体面临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才能够得到某种公共物品的前提下,理性个人依然存在着不付出努力而获得部分公共产品份额的侥幸心理,侥幸心理的泛滥同样造成集体行动面临困境,只有每个人都参与提供公共物品,那么所有人才会从中受益;其二,各方也可以选择明确指出不同省市在大气污染治理上的不足之处,并且依据区域的设定目标要求相关省市完成相应的治理工作,这样极可能造成对方利益受损,并且很可能会导致以平等合作为主旨的协商会议破裂。因此,选择恰当的管理模式就成为长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顺利实施的首要突破口。在此,笔者认为,协商会议制度下的轮值省模式能够有效地打破这种利益选择困局,更有利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众所周知,长三角的大气环流具有周期性的客观规律,在一个固定的周期内部分省市会成为污染主要受害者,在同样年度的另外一个周期内又成为施害者,周而复始,循环往复。协商会议制度下的轮值省模式就是让受大气污染影响最厉害的主体,在特定时间段内成为长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权力运行的主导者,污染议题的提出者,并且能够引导议题方案的解决。在这一模式下,每一个主体都能够将自己所遭受的大气污染问题明确提出,并且要求协商联席会议对此进行研究和解决,保证每一个主体的利益诉求得到重视,也避免了“蜻蜓点水难及实质”的一团和气局面的延续,通过在维护平等协商会议架构存续的前提下,将跨区域污染问题予以暴露和解决,最大限度地保证长三角大气污染治理权限运行的公平和公正。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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