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结婚半年无夫妻之实 发现老婆出轨欲索彩礼
俗话说得好:床头吵架床尾和,其形容的就是夫妻之间的小摩擦,吵闹过后就和好如初了。可是近日,富阳小伙小章找到了笔者,气愤地告诉笔者:“我都快憋坏了!”这个“憋”还真是一语双关。
案情回顾
见面两次就结婚
婚后亲热被踢下床
据了解,小章与他的妻子是通过亲戚介绍认识的,婚前的了解几乎等于零。小章说:“我是在外地工作的,一年就回家两次。我跟她结婚,说好听是认识了一年结的婚,其实呢,就见了两次面。”笔者纳闷,为何只见了两次就着急结婚?小章无奈道:“我也老大不小了,家里人觉得我已经找好人了么就好早点结婚了。我当时想想也对,就这样稀里糊涂结婚了。”
小章心想,结了婚后就可以把自己的妻子接去其工作的地方一起生活,男主外女主内,着实是一幅美好的画面。可是现实永远是残酷的,小章的妻子否决了小章的想法。小章妻子表示,“我是不可能跟着他去外地的。第一,我在那边没有小姐妹,我跟谁去玩儿?第二,其实我根本不想去外地。”小章听到妻子这番话心里已经产生不快。
除了老婆不愿意跟随小章去外地生活外,另外一件事小章也非常纳闷,“婚前没有性行为这个我可以理解,毕竟我跟她见面也少。但是现在我跟她结婚都半年了她都不给我碰,你们说有没有道理!”据了解,有次小章回家,吃了晚饭后夫妻俩回房看电视,小章说:“我从后面抱住了她,但是她一把把我推开了,还问我干嘛。我以为跟我开玩笑的,我又抱了过去,她竟然一脚把我踹到了床下。”本是小别胜新婚的夜晚,小章夫妻俩却在吵架中度过了。
男方:你出轨就离婚
把彩礼还来
本以为是妻子没有准备好,小章还怪自己不够体贴,打算买礼物哄妻子开心。但是,一次妻子的通话记录让小章寒了心。小章说:“有一次我用她手机打了个电话,但我发现她的通话记录里不正常。”小章表示,在妻子手机的通话记录里看到一天内同一个电话就打了三次,时长平均是20分钟。“我问她是谁,她说是四年前的前男友。”可是没过几天,这个所谓前男友的妻子找上了门。“那天我坐在家里看电视,有个女人突然来‘砸’我家门,开门后她说找我老婆。我跟她说什么事跟我说好了,她就说让我管好我自己的老婆,不要让我老婆乱勾搭男人!”
几件事情一联系,小章几乎就认定自己的妻子跟这个前男友还存有不正当的关系。现在小章已经心如死灰,决定离婚。但必须要拿回结婚时给妻子的8.8万礼金,可是妻子不同意归还礼金。(上述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见,2003年12月25日最高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为法院解决大量的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法院裁判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理具体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时,仍然会结合具体情况,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来灵活把握。因往期栏目已详细探讨过这个问题,这里不再赘述。
本案的焦点是,小章和他的妻子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且住在同一房屋下,但并没有发生两性关系,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婚姻法解释(二)中所指的“共同生活”?共同生活该如何理解?
因“共同生活”并没有法律规范的明文界定,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处理意见。一些法官对此持比较宽松的解释,只要两个在一起生活即认为构成共同生活,因此在男方离婚时要求退还聘礼、聘金时予以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律师认为,该解释是显失公平的。婚姻应当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双方除了履行《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及程序性要求外,还应当达到婚姻的主要目的,即需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婚姻,而不应当局限于登记及居住这一简单的程序层面。民间习俗给付聘礼、聘金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双方能够长期的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同房生育等应当履行的基本的夫妻义务,享受作为夫妻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共同生活还应当包括,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缔结、是否履行夫妻义务及家庭责任等方面。
基于社会习俗及伦理观念,即使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尚未履行民间结婚仪式的,在普通老百姓观念里仍然不认为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因此一些年轻人迫于社会舆论,在办理结婚仪式前不共同生活或间断性的往来居住,又或者虽共同居住但未发生两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亦经常遇到下列情形:当事人给付了彩礼、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种种原因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或虽短暂一起共同生活但因女方过错,导致很快起诉离婚的;或双方结婚后因一方患有生理疾病或其他原因,使双方徒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的。针对这上述情况,主流的司法观点认为,女方应酌情返还彩礼。
本案中,小章的妻子在婚后拒绝与小章发生两性关系,且存在不忠行为。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相处的时间也不长,彼此之间的情感纽带并未建立。二人虽共同居住,但妻子并未履行其义务,双方的“共同生活”处于不完整的状态,或者说未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男方因此提出离婚,理由正当,不应遭受责难。若双方因此解除婚姻,在女方既有过错又未产生实际损害的情况下,“不返还彩礼”于男方明显不利且“显失公平”。综上,律师认为,本案中女方应酌情返还彩礼,在60%左右为宜。
本期律师:倪俊卿律师
(本栏目由本刊与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联办)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