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路遇陌生人突发疾病,你是否愿意伸出援手?一旦急救失误,救人者是否需要赔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拟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有人对《条例》点赞,认为这是一条“好人法”,今后救人者的权利有了保障;也有人提出,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是部分免责还是全部免责,还有人指出,免除施救者责任之后,被救者的权利如何保障,仍需进一步探讨。对此,你怎么看?善意急救免责,能否解决“不敢救”的难题?
▲有七成以上网友支持“好人法”的落实,让好人好事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加强普及公民救护常识。
▲微博网友@ hua草儿青青:觉得有必要推行!这是给好心人做好事的保障!
▲微博网友@ 极目阁阁主:个人意见在当今社会面对想救不敢救的纠结中,这无疑是非常好的一次创新。但为了避免好人好心办错事,或是其他情况,应该进一步明确特殊情况,应该对市民普及普适的急救知识,对于那些有特殊身体状况的人应有标志手环(例如心脏病患者在意外晕倒后随意触动会引发其他病症)。
▲另有三成网友认为,如此立法,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
▲微博网友@earn_sky:碰瓷的新闻见多了,却很少看到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也不用出台这些制度了吧,执法必严才是根本。
▲微博网友@东山谢氏:一刀切的免责不可取,当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因盲目的不专业的紧急救护造成小小损害的,可以免责。若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不可挽回的损害,那就说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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