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鱼”事件引发“旅游消费四问”

2016年02月17日 10:05   来源:法制日报   廉颖婷

  视频:天价鱼涉事商家再度回应:承认服务员代顾客签字 来源:央视新闻

  今年春节期间,一名江苏常州网友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野生渔村吃饭后晒出菜单价格,此举引发了一场不小的争论。

  这名网友提供的消费清单显示,“鳇鱼中段”14.4斤,单价398元,合计5731.2元,两桌饭共花了10302元。

  “天价鱼”事件迅速升温,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价格欺诈、景区宰客等话题的大讨论。

  一问

  “天价鱼”何以引发关注

  2月12日,注册资料显示江苏常州的网友“@jack光头”发微博称,其一行约20人在导游带领下在哈尔滨松北区的“北岸野生渔村”一家餐厅就餐,并知道鱼的单价分别为398元每斤和298元每斤,但结账时发现,此前称重10.4斤的鳇鱼,变成了14.4斤,同时,另外两种鱼也被乱写斤两。

  2月15日晚,哈尔滨市松北区公布了北岸野生渔村“万元铁锅炖”消费争端问题的调查情况通报。通报称,经查,渔店大堂内设有相关食材价格公示,属明码标价,其中鳇鱼价格属于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不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畴之内。

  尽管当地已通报调查情况,但关于“天价鱼”事件的各种声音仍然充斥于网络。

  “天价鱼”何以引发如此大的关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田飞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度,是由于公众习惯上认为消费者是弱者,且消费者在市场消费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比如对食材的重量、使用原料等无法把控,加之节假日期间消费高于平时,一旦市场“高价”现象高于消费者心理预期,这种“高价”现象便会引发关注。

  不过,田飞龙强调,即便如此,公众也不能因此而偏离事实,要以事实为依据。

  也有专家认为,当前社会诚信意识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诸如旅游消费挨宰、购物被骗等不诚信经营现象时有出现,导致公众对商家诚信的认可度偏低。因此,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公众很容易联系到商家不诚信经营。

  二问

  商品价格究竟该由谁来定

  从“高价”消费被公布于网络至今,公众对“天价鱼”事件的一个关注点,就是定价依据以及政府部门是否应当有所作为。其实,这一话题并不单出现在此次事件中,每到旅游旺季,景区高价总会引发类似的讨论。

  田飞龙认为,如果商家明码标价,没有偷工减料,这种行为就属于市场的正常交易行为,商家是合法经营。

  对于商家是否可以如此定价,需要从价格形成机制层面来看。

  田飞龙告诉记者,政府定价只是起到宏观调控以及辅助作用,只针对比较稀缺的资源如石油等进行价格干预。对于普通食品的定价,商家具有自主权,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并通过市场充分竞争达到价格均衡。就此次事件来说,鳇鱼的销售价格不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畴之内,是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不具备政府干预的必要。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执行院长傅蔚冈亦认为,如果商家是明码标价,那么并不存在宰客行为。比如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地方,价格是不一样的。这可以完全由市场调节,并没有不妥之处。

  “但是,有的旅游景区餐饮业会存在给顾客两份菜单的现象,即外地游客与本地居民是两个价格,这就属于价格欺诈。”傅蔚冈说。

  在采访中,田飞龙与傅蔚冈均认为,如果因为鳇鱼的销售价格偏高,而认为监管部门应出面干预,这种观点无论从立法、行政执法以及公权力职能来说,都是不成立的。

  “职能部门并不能对所有商品价格进行监管,而是只针对限价、政府指导价这些政府价格干预范畴内的商品进行监管,否则就会影响双方交易的公平性,这是对商家竞争、盈利的偏差执法。如果政府干预定价,就是越位。”田飞龙说。

  “一般来说,景区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区域的商品价格是商业惯例,这是因为景区商品定价会受到区位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且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行为。”田飞龙说。

  三问

  “逢节必宰”缘何频出现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天价鱼”事件还有一个很大的争议焦点,即消费者所称此前称重10.4斤的鳇鱼,变成了14.4斤,这亦是此事件的导火索。

  在此次“天价鱼”事件中,是否存在缺斤短两问题,目前尚没有调查结论。不过,缺斤短两宰客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少地方确实存在。

  受访专家认为,针对“缺斤短两”,消费者有事前审查义务。消费者若对斤两存有异议,应尽量在宰杀、食用前提出。若事后提出,则难以举证。如果商家确被证实“缺斤短两”或存有其他消费欺诈行为,相关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经过多年发展,假日经济已经常态化,但假日经济又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外出旅游消费者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由于信息障碍等因素,宰客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逢节必宰,快成了假日经济的潜规则。其深层原因在于,消费者友好社会远未形成,作为基石的契约精神仍未能得到遵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四问

  旅游消费纠纷怎样处理

  近年来,旅游消费纠纷时有发生,消费者一直面临一个问题——如何维权?

  从法律层面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田飞龙认为,如果消费者与商家在交易细节上有出入,比如本来是10斤的鱼卖给消费者变成14斤,可以通过消协、物价部门以及法院等渠道来解决纠纷,让证据说话。商家有举证的责任,可以通过明确订单信息、举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是否短斤缺两。

  吴景明给消费者的建议是,消费者可以委托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当地律师到法院起诉,在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之外,进行民事追责,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过,也有人提出,在解决消费纠纷时,消费者举证有难度,诉讼耗时费力。

  记者注意到,面对旅游消费纠纷多发的态势、消费者维权难题,一些地方尤其是旅游景区所在地,都在探索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海南省三亚市,该市城郊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旅游巡回法庭,将巡回审判点设在了景区,就近调处非诉纠纷和审理诉讼案件。三亚市还组建了旅游警察支队,当场处理旅游纠纷,“省得拖久了没人管”。

  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创建了全国首个旅游速裁法庭,法庭受案范围包括:游客在景区吃、住、行、游、购、娱中,游客之间因侵权、债务等发生纠纷及其他涉及游客人身安全、财产关系而要求速裁的案件;或者法院认为适宜通过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

  从各地实践来看,旅游消费纠纷的解决渠道正逐渐顺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也日趋完善。

  对于此次发生在哈尔滨的“天价鱼”事件,鳇鱼是否野生、是否缺斤短两等问题还有待当地部门进一步调查。(廉颖婷)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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