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不允许给看守所内在押人员送熟食等,更不准在押人员使用通讯工具,而金寨看守所原副所长和一名民警明知故犯,客观上帮助了嫌犯和外界通风报信。记者昨日从舒城法院获悉,一审两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6月底,六安市公安局民警到金寨看守所例行检查,在监室内发现了手机及电池。经调查,该手机对外联系通信竟达百余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根据看守所条列,在押人员是不许拥有通讯工具的,那么手机从何而来?检察机关迅速立案侦查。
原来去年端午节,看守所在押人员罗某的配偶季某托人找到时任看守所副所长的何某,请求送一份红烧肉给罗某,何某同意了。季某将充满电的手机及备用电池密封后放在红烧肉中,再将肉交给何某。次日,何某违反监管规定,将红烧肉从放风场天窗传递给监室内的罗某。与罗某同监室的5名在押人员通过手机联系外界。
手机电池很快耗尽,罗某请求芮某让其妻子为其送菜,芮某又一次接受了在押人员的请托,罗妻晚上将红烧肉及夹带有两块手机电池的一袋麦片交给芮某,芮某随即转交罗某。次日,六安市公安局民警检查时查获了手机等违禁物品。
此事使在押人员张某受到启发,他想起了收受家人好处两次给自己传递熟食的看守所民警芮某。张某通过手机联系母亲后,张母次日到看守所找芮某帮忙传递物品,芮某收受好处后从监室取出张某写给有关人员的4封信件,查看后发现信件涉及案情,但他未向上级报告,而是将信件用手机拍照后交给张母,张母将信件交给儿媳倪某,倪某看过信后,很快将信件分别送给相关收信人,并按信件要求采取了相应措施。
案发后,芮某主动将其拍下的4封信件照片提供给调查人员,何某、芮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务权限,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虽辩解不知其中夹有违禁物品,系过失犯罪,但何某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芮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监管规定,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通风报信,帮助嫌犯逃避处罚,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威信,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由于两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一审分别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各一年六个月。宣判后,何某、芮某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