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务事" 甘肃高院解读"法入家门"

2016年03月01日 10: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崔琳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共六章38条,明确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意味此后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务事”。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暴而解体;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受害人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

  新法实施之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妇女维权合议庭审判长史莉就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及细则作出详细解读。

  “立法一小步,社会前进一大步。”史莉说,家庭暴力之所以长久在中国存在,最重要的原因是,其此前在中国不属于违法行为。在偏远落后的农村,丈夫打妻子甚至被认为“天经地义”,此番“法入家门”,将进一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经常谩骂、恐吓属“家暴”范畴

  史莉解读,在新法中,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内容。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客观存在,已经有很多案例。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为日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反家暴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

  同时,新法附则第三十七条增加准用条款,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因此,《反家暴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

  公权力将干预施暴人行为过激,有效预防家暴

  在新法总则中,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力的家庭暴力的五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特殊群体特殊保护原则。

  史莉解释,新法用了一章七个条款讲家庭暴力的预防。总则第四条中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应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轻微家暴行为,要从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角度出发,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特别是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新法设立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等制度,实现“一条龙”保护

  同时,强制报告义务是新法又一亮点,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义务。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此外,公安告诫制度则规定,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还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即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据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反家暴法利器

  “新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史莉解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也不要抚养费、赡养费,就是不想再挨打了,就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且,只要是面临被家暴的危险,当事人就能申请。法院“应当”受理,而不是“可以”受理,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硬性的保护方法。

  据介绍,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个独立的案由,这一规定很好地把反家暴法和刑法衔接了起来。

(责任编辑:石兰兰)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