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部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数据显示,天津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160立方米,约为中国人均占有量的十五分之一,是严重缺水城市。2015年10月,中国环保部通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年度考核结果,天津为差。
面对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不仅加大了违法成本,还强调京津冀联防联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规范水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公正执法,天津市环保局研究制定《<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原则规定(试行)》及《常见水环境违法事实裁量基准(试行)》配套文件,并于3月1日同步印发实施。
两部配套文件将《条例》中的处罚条款进行了分析梳理,归纳细分出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环保许可证管理制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制度、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违反水污染管理制度的其他违法行为等10类水环境违法情形。
配套文件通过细分水环境违法事实及相应处罚档次,公平、公正区分裁量不同情形的同类水环境违法事实,防止发生“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情况,为准确适用并全面推进《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王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