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3月1日起首次实行4个月禁渔期制度

2016年03月02日 11:08   来源:荆楚网   周鹏

 

  工作人员放流中华鲟

 

  3月1日,2016年长江流域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在宜昌市胭脂园广场举行,近50尾中华鲟和20万尾“四大家鱼”被放流长江。

  根据2015年12月发布的《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长江流域首次实行4个月禁渔期制度。调整后的长江流域禁渔期从3月1日0时开始实施,至6月30日24时结束。禁渔区范围包括:长江流域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鄱阳湖、洞庭湖;淮河干流河段。

  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韩旭介绍,此次对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调整,“扩大了禁渔范围,统一了长江上下游的禁渔时间,使禁渔期能涵盖长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繁殖期。”

  据悉,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自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社会影响力、助推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禁渔效果逐步显现。 (记者 周鹏)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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