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毒品系列案一号“毒枭”一审被判死刑

2016年03月08日 09:37   来源:广州日报   刘艺明 潘敏

  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在中央禁毒委一号专案“陆丰毒品系列案”中被列为一号“毒枭”的博社村原村支书蔡东家,近日一审被判处死刑,而同案的蔡广创、蔡昭桂则被判处死缓。据了解,三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三被告制贩冰毒510千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清明节前后,蔡东家、蔡广创、蔡昭桂和蔡秋弟(另案处理),在蔡东家位于博社村的家中二楼客厅密谋制造毒品冰毒。由蔡东家、蔡广创出资,蔡东家负责提供制毒原料麻黄素,蔡广创负责制毒的具体事宜,蔡昭桂和蔡秋弟为“制毒师傅”。

  随后,蔡东家以195万元/桶的价格(每桶25千克)向林凯永(另案处理)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18桶。蔡东家将其中6桶麻黄素交给蔡广创、蔡昭桂以及蔡秋弟制造毒品,另外12桶则以每桶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来蔡广创、蔡昭桂及蔡秋弟利用那6桶麻黄素在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内制造出冰毒约90千克。

  2011年6月,蔡东家、蔡广创等人再次密谋制造冰毒,蔡东家以每桶185万元的价格向林凯永购买5桶麻黄素,交由蔡广创找人将麻黄素制成冰毒,蔡广创将上述麻黄素交给蔡炳贵(已死亡)在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制造出冰毒约90千克。

  此外,在2011年春节前后,蔡昭桂伙同蔡秋弟、蔡钦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由蔡钦锐以780万元购得100千克麻黄素,三人共同在后山一房子内制出冰毒60千克,蔡昭桂从中获利400多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蔡东家制贩冰毒180千克,蔡广创制贩冰毒180千克,蔡昭桂制贩冰毒150千克。

  除了制贩毒外,佛山中院一审还认定,2013年12月12日,蔡东家为“捞出”制贩毒品氯胺酮被惠州警方抓获的蔡良伙(另案处理),带蔡楚列、张亚平(均已判刑)等人,先后两次携带巨款、洋酒等到惠州市联系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到惠州市后,蔡楚列通过许广鹏(已判刑)多次找惠州市公安局缉毒大队的民警了解蔡良伙的详细案情。蔡东家还通过钟永锐(已判刑)介绍,认识了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和仲恺分局的民警,并向其提出不惜花钱“救出”蔡良伙的要求。

  两人供述其罪行被判死缓

  法院认为,蔡东家、蔡广创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80千克,蔡昭桂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50千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蔡东家伙同他人,明知是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实施意图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蔡东家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蔡东家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蔡东家负责组织同案人参与本案所涉毒品犯罪,负责购买麻黄素并提供给同案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本案所涉及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卖出后他负责分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大,罪责最为严重,依法应当被判处死刑。被告人蔡广创和蔡昭桂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被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蔡广创归案后能供述其罪行,且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蔡昭桂归案后能在一定程度上供述其罪行以及本案的具体案情,对其判处死刑可以不必立即执行。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蔡东家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的被告人蔡广创、蔡昭桂两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三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潘敏)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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