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2014年12月26日A08-09版面
虚假医疗、过度医疗让患者“病上加病”,如何遏制、规避这种情况?“3·15”之际,让我们再次回顾曾经发生的虚假医疗、过度医疗等行为之害,关注监管的难点与可行的引导措施,也期待深圳率先通过立法加大对此类医疗行为的打击力度。
案例:
割包皮“割”走3万多元
在记者接触过的诸多受虚假医疗、过度医疗之苦的患者中,郭照(化名)的经历是最典型的一例(详见《晶报》2014年12月26日A08-09版)。
2014年12月,准备春节回老家结婚的郭照到深圳一家医院割包皮。听从医生的要求,他做了8项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告诉他,他得了“大毛病”,“医生说我包皮过长导致发炎,而发炎导致睾丸鞘膜积液,这积液又使我弱精,影响生育能力。”害怕日后生不了孩子的郭照,掏了近7000元一气儿做了欧式包皮割除手术、“提升性能力的阴茎背神经阻断手术”及治疗弱精的睾丸鞘膜积液翻转术。
手术做完治疗未完。除了打吊针和购买大量药品之外,还有“高能光量子治疗”“智源肽直肠介入”和“超声雾化治疗”三个“用于排毒”的项目要做,于是术后的7天里,郭照又花了24750元。
8天时间,好一番折腾,郭照消费了3万余元,包括借来的一万多元和留待过春节用的积蓄。可这钱花得值么?一位市公立医院泌尿外科专家与郭照面谈并看过他的检测报告、消费清单等资料后表示,睾丸鞘膜积液与包皮过长没有联系,郭照的积液情况属于轻微,并未达到开刀手术的程度,而且在公立医院此手术须住院才能进行。
此外,专家还表示,他从业多年以来对上述三项“排毒”项目从未听闻。不仅专家质疑该医院存在过度医疗和诱导病患消费的嫌疑,有关部门通过调查执法也认定了该医院开具虚假检验报告单、夸大宣传疗效、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未按《处方管理办法》开具药品处方的违法事实。
原因:
为求经济利益与生存而罔顾规范与操守
在市政协委员、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赵晓山看来,郭照所经历的问题虽不普遍存在,但任何一例都会对整个医疗行业造成负面影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医疗是个道德属性、公益色彩明显的行业,身为医者当秉承职业道德,合理地运用科学手段实事求是地行医。”
赵晓山认为,随着科学发展与医疗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在医疗手段不断丰富的同时,也在技术基础上形成了过度医疗行为的可能空间,而最重要的促生原因则是生存,“目前,公立医院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营医疗机构则更市场化,有的医院或医务人员为求经济利益与生存,便出现了罔顾行业规范与操守的行为,职业道德水平出现下滑。”
赵晓山表示,职业道德建设与办医院同样重要,无论是公立的还是民营的医疗机构,都不应背离医疗行业的公益道德属性。他认为,医疗行业加强自律的同时,政府也需将医疗事业纳入公益性事业的指导范围内,加强引导职业道德建设,尽可能地整合社会办医资源,协助民营医院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越来越多地获得群众信任,形成业态良性循环。
难点:
法律法规未有明确处罚条款
市人大代表、深圳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会长、华侨医院董事长廖志仁表示,虚假医疗、过度医疗等行为确实存在于医疗行业中,行业及有关部门对此问题也一直高度重视,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发生此类行为的医疗机构是极少数的,“且随着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人们法制意识的提升,每年都在减少,行业内部也更加重视规范经营。但医疗行为关乎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此类行为易于引发社会关注的同时,也易于污损民营医疗行业的整体形象,让优秀的民营机构躺枪。”
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卫生社会科一名律师告诉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条款从正面强调了合理医疗、规范医疗,也对过度医疗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表述。这说明治理过度医疗是有法可依的,也可见医师的诊疗权利不是无限的,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必须有根有据,不允许无依据的不必要诊疗。
但该律师同时指出,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针对“过度医疗”并未有明确的定义和处罚条款,“正因为如此,对过度医疗之类行为一般仅按医疗违规处理,通过医疗纠纷调解解决问题。这样的处理方式明显降低了违法成本,形不成威慑,无法根治过度医疗、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该律师表示,完善相关立法及采取必要措施,是目前相关政府部门需要落实的首要任务,相关地方政府可以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针对过度医疗等不合理的医疗行为进行规范。
市卫监局:
相关立法正处于立法修改的讨论环节
晶报记者从深圳市卫生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深圳卫生行政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多种举措以遏制虚假医疗、过度医疗等行为现象,但目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对过度医疗、医疗欺诈有明确定义与处罚条款,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情况时遇到较大困难。
市卫监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引导,进一步引导行业自律、引导医疗行业诚信经营。市卫监局开发的医疗机构自查自报管理系统即将投入使用,要求医疗机构定期进行自查并通过该系统如实上报,从而提高医疗机构依法规范管理的水平。同时还将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以促进医疗行业自律、规范地发展。
记者从市卫监局了解到,《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已于3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正处于立法修改的讨论阶段,并有望推出施行。这些法律法规的推出施行,有望对虚假医疗、过度医疗、医疗欺诈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律师贴士
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注意留存就诊证据
病患作为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在寻医问诊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以规避身陷可能出现的过度医疗等不良行为,并在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中保障自身权益呢?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卫生社会科律师给出了如下意见:
1.选择有相关医疗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患者就诊前可以先通过各地卫生监督系统查看该机构和医生是否有资质及处罚情况。
2.切勿贪图小便宜,理性对待优惠广告。某些医疗机构时常打出免费检查、减免治疗费等进行宣传,但往往在其他项目上乱诊断、乱开药、高收费,所以患者应尽量避开此类机构。
3.在医疗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隐私,就诊时对医生问的与身体状况不相干的问题须谨慎告知,避免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及心理承受价位底线。
4.注意留存就诊过程中的证据,保留相关处方、诊断证明、化验单、手术治疗通知书等作为证据,有原件的注意留存原件,没有原件的可以拍照或进行复印。证据是患者在维权过程中的重要依据,有相关证据才能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实践中,涉及到过度医疗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5.若因过度医疗造成患者死亡,除了上述几点外,还应注意保留尸体,不要仓促火化,以便将来为查明死因、尸检使用。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