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早高峰乘地铁被挤撞致残 索赔190万

2016年03月22日 18:46   来源:法制晚报   唐李晗

  早高峰在天通苑乘坐地铁5号线被挤撞受伤,乘客王涛(化名)认为运营人未尽到保障义务,将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诉至昌平法院,索赔190万余元。今天下午,此案在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开庭审理。法庭上,地铁公司称其并非实际侵权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原告索赔的数额也过高。地铁公司申请对王涛的伤残情况与其的参与程度进行鉴定,据此来判断地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王涛诉称,2014年1月15日早7时许,他乘坐地铁5号线从天通苑北站上车,因候车乘客较多、站台拥挤,在车门打开瞬间,后排乘客快速向前上车,瞬间将站在前排的他挤进车厢,致其飞出撞到对侧车门并昏迷。经999急救中心抢救治疗5天后,王涛被送往积水潭医院进行手术。

  王涛认为,地铁运营人未尽到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故起诉地铁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0万余元。

  下午14时许,57岁的王涛坐在轮椅上来到法庭,地铁公司委托了两位代理人出庭应诉。

  王涛称,事发时他被撞晕在车厢内,醒来后听到车厢内有乘客叫嚷“有人摔倒”,但一直没人上前。列车行驶到立水桥站时,他才由地铁管理人员抬出站,后经诊断伤情为颈髓震荡损伤,至四肢瘫痪,被评定为四级伤残。

  法晚记者了解到,法庭上,地铁公司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法庭认为,被告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可另行解决,将不在此次开庭审理。

  地铁公司认为,本案是侵权案件,原告是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在起诉中提及的均是与生命权、健康权等相关的侵权行为,而地铁公司并非侵权人,所以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通过原告描述的受伤过程,也可以看出,在此次受伤事件中,地铁处于静止状态,原告受伤并非地铁存在故障和其他瑕疵。被告并不是实际侵权人,导致原告受伤的其他侵权行为人没有依法追加。”

  地铁公司表示,从医院的确诊病例以及救治过程中的单据可以看出,原告事发时已经患有多年的颈椎病。此次乘坐地铁,在拥挤的过程中,被不确定的第三方侵权人引发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原告受伤是综合因素产生的结果。

  法晚记者了解到,被告指出,通过原告当庭提交的就诊票据中,有些已经通过医保报销,其中只有5万余元没有报销,原告是想通过诉讼重复收益。对此,原告表示,“我曾经确实试图报销,但是对方不同意,没有报成,现在一分钱也没有报。”

  地铁公司认为,原告有工作,事发时是上下班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上下班时间受伤,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单位申请认定为工伤,“原告本可以申请工伤,现在视为主动放弃,本可以报销的这部分地铁公司不应该赔偿。”

  庭上,原告出示了证明涉案地铁站客流量较大的证据,以说明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铁公司表示,北京地铁是公益性的地铁,提供的服务也是公益性的,乘客只需花2元(事发时地铁还未调价),就可坐遍北京城,且在地铁车厢两侧都有穿黄衣的疏导员,在站厅也会无限循环播放安全提示,北京地铁已经做到足够的安全提示义务,原告不该过分强加太多的社会责任给地铁公司。且原告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在早晚高峰人流大,自己应做好相应的保护。

  被告要求对原告伤残情况重新进行鉴定。法庭表示,待鉴定结果出来,法院再另行通知开庭时间。

(责任编辑:王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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