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改计生条例提倡生两孩 三种情况可生三孩

2016年03月25日 11:11   来源:北京日报   王皓

  市人大对计生条例作出原则性修改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本报记者 王皓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决定并即时生效,标志着中央提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北京正式落地。新条例不仅作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原则性修改,还对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婚假、生育假等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作出新规定。

  三种情况可以生三孩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确定为基本国策,到本世纪初人口计生法明确“双独两孩”,2013年起各地陆续放开“单独两孩”,再到2015年中央提出“全面两孩”,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随着老龄化进程在不断调整。

  本次修改最根本的变化,是将过去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调整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与此相应,原条例规定的九种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况就变成了常态。新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也就是说,今后生育第二个孩子,和过去生第一个孩子一样登记即可,省去了繁琐的申请批准程序。

  不仅“两孩”成为新常态,新条例还对“两孩”之后再生育的三类特殊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是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是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这三种情形,由夫妻向双方之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区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可再生育一次。

  晚婚假变普惠婚假

  前一阶段,曾有“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过去7天的晚婚假即将取消”的谣传,引发了一波为抢晚婚假登记结婚的小高潮。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昨天在说明新条例修改情况时说,过去本市根据国家授权,规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现在国家法律删除了晚婚奖励的相关规定,而这次条例修订中,本市根据实际情况,将过去的7天晚婚奖励假改为7天普惠奖励假,加上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总长度保持10天不变,受益范围还从过去的晚婚夫妻扩大到全体夫妻。

  记者注意到,北京婚假虽然普遍提高到10天,但在全国范围内仍属较低水平。山西省前不久修改计生条例时,将婚假长度统一规定为30天。

  产假最长仍为7个月

  刘振刚介绍,从前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本市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新条例则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陪产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假。

  刘振刚说,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同时考虑社保基金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续性。因此,条例新增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这样算下来,本市女职工法定最长产假仍与过去基本相当,大约是7个月。刘振刚表示:“主要考虑是,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空间。”

  独生子女奖励:老人老办法

  新条例施行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仍可凭证继续享受一系列奖励和优待。包括,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光荣证之日起发至独生子女满十八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等。

  审议意见:新规彰显人性光辉

  审议中,有意见提出,新规中“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仍然可以申请生育,在法理上存在多次离婚结婚无限制生育的可能性,但新条例最终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

  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虽然在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仍在不断调整过程中,一部条例也不必要规范结婚生育的全部可能。结婚生育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完全可以通过经济、社会、伦理等其他层面的手段加以调节规范。这一规定更多考虑的是再婚家庭稳定和保护未育方初育权,保证一个新家庭能有属于双方的“爱情结晶”。与以往“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才能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相比,新条例更加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光辉。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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