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条例实施 率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6年01月07日 09:46   来源:滨海时报    

  天津北方网讯:昨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接受了记者专访,深入解读《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制定的背景、起草思路、主要难点和主要意义。

  记者:请您向我们介绍一下制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背景情况。

  高绍林:2014年12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天津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2015年4月21日自贸试验区挂牌当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5号)正式实施,为自贸试验区初期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更高位阶的法制保障,参照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做法,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挂牌后,我们就开始研究制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对条例起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组进行调研起草,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会议审议停发后,于2015年12月24日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记者:请问制定《条例》的主要难点是什么。

  高绍林:自贸区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自贸区立法没有更多的先例可供借鉴和参考。为一个试验区立法,立一个保证试验的法规,在天津市地方立法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我们在制定《条例》过程中确实有一些难点问题:

  一是没有更多的实践案例可供研究和分析。按一般的地方立法规律,需要自贸试验区运行1-2年后,在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再开展立法工作。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自贸试验区只有3-5年的试验期,而且很多先行先试政策都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依据,急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先行先试政策提供法律保障。在缺乏充分实践的基础的情况下进行地方立法确实是很困难的事情,很有挑战性。

  二是时间紧、要求高。一般来讲,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从调研、起草到审议通过至少需要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每一步都需要做非常细致的调研论证工作。但这个条例在4月21日自贸区挂牌时开始启动,12月24日审议通过,前后仅仅8个月时间,而且对这样一部各界高度关注的立法,必须保障高质量,工作紧张程度和难度可想而知。

  三是涉及立法权限问题,处理起来难度很大。首先,自贸试验区大部分改革试点政策都是中央事权,《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如何作规定都存在不同认识。同时,很多先行先试政策都具有临时性、不稳定的特点,而立法要求确定性,如何处理政策临时性与立法确定性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厘清的理论问题。

  记者:请问《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高绍林:建立天津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加快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率先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接轨的特殊经济区域,应当更加重视法治环境建设,率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天津自贸试验区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以地方性法规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也是向国内外投资者的一个庄严宣示,表明天津自贸试验区将坚持法治先行,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将得到有效的保护。

  记者:请问如何保障《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高绍林:《条例》共有8章58条,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的建设、管理、改革、创新提供了基本的法治框架。

  落实这个《条例》,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据了解,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尽快研究制定《条例》任务分解清单,把《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市人大常委会也将在《条例》实施满一周年时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检查评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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