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长三角水域率先实施船舶“减排令”

2016年04月05日 14:45   来源:中国水运网   

   4月1日起,长三角水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迈出我国船舶减排第一步。实施后,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的燃油将受到严格限制,被称为“史上最严限排标准”。

  长江南京以下国际海港区是长三角排放控制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84年江苏南通等地成为首批外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到2004年原交通部明确将长江以下港口按照沿海港口进行管理,长江南京以下江苏国际海港区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瞩目的港口群。港区危险品运输品种多,运输量大。每年仅海港区内始发到达的船舶就有10万余艘次。

  长三角排放控制区立足国际海港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船舶大气污染治理实际,坚持区域协调、统一标准、部门联动,为全面深化港区环境大保护提供了有益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据江苏海事局危防处丰岩介绍,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采取分步实施方式。自2016年4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国际船舶和国内沿海船舶应使用符合国际公约和实施方案要求的船用燃料。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GB 252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务船、长江南通、苏州段渡船、港作船使用的柴油的硫含量,应不高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2019年12月31日前,在评估实施效果的基础上,还将进一步确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的燃油、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等。

  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包括海域和长江等水域。包括江苏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以北、南通与盐城大陆交界点以南的我省沿海水域;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8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通航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苏州、南通港的沿海沿江港区。适用对象为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江苏沿江、沿海港口分布广,交通流量大,船舶燃油供应量大,2015年辖区船舶燃油供应量达到238.9万吨,108173艘次,船舶燃油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善。经初步测算,减排措施实施以后,对PM2.5的一次减排率在10%左右,对硫氧化物的减排率为20%左右。到2020年,减排区内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约65%和30%。

  为了保障船舶“减排令”在江苏地区能够顺利推进,江苏海事局会同相关单位经过大量的走访和调研,研究制定了《江苏海事局排放控制区监管指南》,规范排放控制区监管中涉及到的取样、检测、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等关键环节。

  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以后,船舶除使用低硫燃油外,还可以通过技术改造改用LNG作为燃料、到港后使用船用岸电、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等替代方式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目标。丰岩介绍,我省拥有全国首个水上LNG加注站“海港星1号”,同时大力推进船用岸电系统并已建成各种岸电系统538套,向到港船舶供应岸电能力逐步提高。

  实施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是交通运输部为深入治理船舶排放污染大气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是推进绿色交通建设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

  水是生命之源,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江苏海事局将以落实长三角排放控制区制度为契机,推动各方面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海港区建设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不断完善长三角区域环境大保护责任体系,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环保联动执法管理机制,构建无缝隙齐抓共管格局强化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多方联动,完善覆盖全区域、涵盖各要素的污染治理机制,推进结构性、技术性和管理性节能减排,为长江经济带建设和江河湖海全水域保护形成示范效应,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责任编辑:魏敏)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