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女子刘曼(化名)罹患癌症去世。亲人认为刘曼之死与食用一种名叫“活力宝”的保健品有关,将销售商吉林天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药生物公司”)、生产商吉林天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药科技公司”)及宣城市的一名经销商周某某告上法庭,索赔80余万。省高院认定,“活力宝”存在虚假宣传。原来,天药生物公司和经销商曾不同程度地明示或暗示“活力宝”具有抗病毒、抗肿瘤等功效。法院终审判决,判令销售商和经销商赔偿死者亲属近10万元。
[事件]女子身患癌症去世
2010年8月,刘曼因身体不适,去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检查,门诊检查初步诊断为“右乳上方肿块恶性”。而且,超声波检查显示,刘曼的右乳长有肿块。不过,刘曼没有继续检查和治疗,而是返回宣城老家。
2011年8月,刘曼感到病情加重,来到安医大一附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乳癌伴右腋下淋巴结,考虑双肺及肝脏转移”。经手术治疗,刘曼的病情有所好转。然而,到了2012年12月,病情再度恶化,刘曼又辗转多家医院寻医问诊,但未见明显好转。 2013年1月5日,她不幸撒手人寰。
刘曼去世后,她的母亲和女儿在悲痛之余,将周某某、天药生物公司和天药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80多万元。那么,这桩官司与刘曼的死亡有何关联呢?
[还原]买“神奇”保健品
这件事情要从当年的病情检查说起。
原来,刘曼从上海回到宣城后,曾遇到了熟人周某某。当时,周某某是天药生物公司授权的经销商,在宣城一个下辖县经销“活力宝”等保健产品。刘曼将自己患病的情况告诉了周某某。随即,周某某向罗曼推荐“活力宝”系列保健产品。
据了解,周某某在销售过程中,向刘某某展示了天药生物公司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在资料的描述中,“活力宝”的功能显然很强大。法院审理查明,产品手册记载“活力宝”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等作用,适用于免疫力低下,极易患病人群;不能或不愿手术及手术的病患……
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间,刘曼陆续花了49760元购买“活力宝”、钙片等系列产品,并进行“全康复免疫疗法”。
[调查] “活力宝”系保健品
“活力宝”真的具有抗肿瘤之类的神奇功效吗?法院查明,“活力宝”的学名是天耀牌菊泰软胶囊,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2)第0522号。 4月5日,记者从国家食药监局查询了解到,天耀牌菊泰软胶囊是一种国产保健食品,主要原料是紫锥菊提取物、西洋参提取物、聚乙二醇、甘油、大豆色拉油。
“活力宝”显然没有宣传资料宣扬的那么神奇,与一般的保健品相似,它具有免疫调节、抗疲劳的保健功能。而且,“活力宝”的适宜人群是免疫力低下者、易疲劳者。在国家食药监局网站的登记信息中,企业明确的注意事项是:“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推广]赠送1000股股票
法院查明,天药生物公司是“活力宝”系列保健产品的销售商,天药科技公司是生产商。 2010年4月,天药生物公司颁发“天耀授权书”给周某某,授权周某某为天药生物公司在宣城市一个下辖县的产品经销商,负责天药生物公司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与售后服务。
记者了解到,刘曼当年在购买“活力宝”系列产品后,竟然还曾获得过1000股股票。原来,刘曼购买了“活力宝”系列产品后,周某某曾邀请她参加相关产品的推介会、培训会。期间,刘曼作为产品服用者谈了自身感受。2011年9月,天药生物公司颁发股票持有凭证给刘曼,相关内容为:“兹证明在2011年度天药××家园品牌产品的推广奖励活动中,获赠天药科技公司股票1000股……”
[判决]涉虚假宣传被判赔偿
省高院审理认为,相关宣传资料不同程度地明示或暗示“活力宝”产品具有抗病毒、抗肿瘤等药理作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为经销商周某某和销售商的天药生物公司,相关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
此外,刘曼之死与使用“活力宝”有无关联?法院审理认为,刘曼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得知自己患病后没有及时接受治疗,是死亡的客观原因和主导因素。而且,癌症是凶险顽症,人类目前的医学科技水平难以治愈。庭审中,刘曼的亲属作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曼贻误诊疗时机与周某某等夸大宣传存在关联。
最终,省高院终审判决天药生物公司和周某某赔偿刘曼的亲属经济损失99520元。
(责任编辑:王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