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车失控冲进民房造成1人亡 挂靠公司担责20%

2016年04月19日 21:21   来源:兰州晚报   许沛洁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车辆失控冲进民房,造成人员死亡。死者家属将驾驶员、车辆实际拥有者以及车辆挂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判决,明晰各方对于死者赔偿应承担何种责任。

  车辆失控冲进民房一人丧命

  豆某某、张某某是甘A·BC796号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2011年6月1日,豆某某与隆通榆中分公司签订该车挂靠协议,约定豆某某每年支付挂靠车辆管理费及劳务成本300元。随后,豆某某、张某某雇佣付某某为该车司机。

  2014年10月24日15时许,付某某驾驶甘A·BC796在城关区上坪村由北向南行驶至上坪村与盐什公路丁字路口附近时车辆失控,冲入丁字路口南侧一民房内,造成车上乘客库某乙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库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左侧总颈动脉破裂、特急性多脏器功能衰竭直接死亡。经河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某负全部责任,库某乙、张某某无责任。

  之后,死者家属将司机付某某、车辆所有人豆某某、张某某,以及兰州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告上法庭。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付某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豆某某、张某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豆某某、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豆某某、张某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明知车辆严重超载,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隆通榆中分公司对挂靠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疏于管理,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害人库某乙死亡赔偿金379295.60元,由豆某某、张某某向死者家属赔偿303436.50元,付某某已赔偿15000元,豆某某、张某某已赔偿15000元,剩余273436.50元由付某某与豆某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隆通榆中分公司赔偿被害人库某乙死亡赔偿金75859.10元。

  挂靠经营违法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宣判后,付某某与张某某、豆某某及隆通榆中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付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隆通榆中分公司将不具有运输业经营资格的张某某、豆某某所实际拥有的肇事车辆挂靠于该公司,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被挂靠人和挂靠人两者的过错结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被挂靠人隆通榆中分公司与挂靠人张某某、豆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兰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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