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林案重审 法庭重点调查“刑讯逼供”
检方认同本案证据存问题 辩护律师称“翻案希望很大”
昨天上午,吉林省高院重审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当庭没有宣判。1990年,辽源市东辽县会民村的刘忠林被控杀死同村女子郑殿荣,后被判处死缓。
昨天走出法庭后,刘忠林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陈述了办案警察对其刑讯逼供的经过,法官还察看了他手和脚的伤情,“我把我想说的话都说出来了,法官没有打断我,听得很认真。”
辩护律师介绍,虽然当庭没有排除非法证据,但检方也认为本案多为言辞证据,且相互之间有矛盾,检方最终表示,请法院依法判决。在律师看来,此举意味着本案“翻案希望很大”。
刘忠林已于今年1月刑满获释,实际羁押25年有余,如果最后宣判无罪,他将刷新纪录,成为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法庭重点调查刑讯逼供问题
昨天的庭审为不公开开庭。刘忠林出庭应诉,两位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庭审持续4个多小时。
辩护律师张宇鹏介绍,合议庭重点调查了刑讯逼供问题,主要由审判长引导。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刘忠林受刑讯的时间、地点、刑讯人、刑讯方法等情况。庭审过程中,检方基本没有发表意见,主要是律师发表意见。张宇鹏在法庭上主要阐述了五方面的问题。
首先,刘忠林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造成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他的手和脚上的伤情是最明显的证据。
并且“绑架者”的身份没有查清,不排除本案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现有证据显示,郑殿荣是在失踪一年后被发现尸体,显然是被绑架失踪后遭杀害的,郑殿荣的侄女郑春梅证言可证实刘忠林与绑架无关,并且,郑春梅一直称两到三人作案。
此外,本案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本案中侦查机关将刘忠林锁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原因是认为刘忠林与郑殿荣存在恋爱关系,并与郑发生性关系导致郑怀孕。辩护人认为刘忠林与郑殿荣是否存在恋爱关系,是否与郑殿荣发生性关系导致其怀孕尚未查清。
另外,郑殿荣存在被诱拐的嫌疑。本案有两位目击证人,郑春梅证明的是郑殿荣被他人用自行车强行绑架,村民刘凤琴证明郑殿荣是坐在自行车后架上被他人带走。而笔录中,郑殿荣多名亲属的证词则显示,郑殿荣与他人可能有经济往来。郑存在被他人用金钱诱拐的可能,即先营造了被绑架的假象,进而离家出走,后来与他人产生矛盾被害。而刘忠林是村里的穷小子,不符合绑架者的身份。
最后,刘忠林的供述本身存在很多矛盾,包括作案动机、作案地点和作案手段等。
检方认同本案多为言辞证据存问题
张宇鹏介绍,合议庭基本上满足了辩护人的各种要求。除个别情况,如被告人刘忠林所答非所问,法官基本没有打断过被告人或辩护人的发言,刘忠林用了20分钟的时间讲述被刑讯逼供的遭遇。
刘忠林告诉北青报记者,他讲了在东辽县公安局办案警察对其用刑的经过,以及他在看守所被同号犯人殴打,逼着写下有罪自述材料的经历。“休庭时,审判长看了我的手和脚,问我出狱后治没治,我说没钱治、没人给看。审判长问我,以后平反后治不治,我说以后再说。”
参加昨天庭审的还有东辽县会民村的两位村民。两人为出庭证人。张宇鹏介绍,两位村民在庭上证实,刘忠林被公安机关抓走前肢体完好,刑满获释后回到村子里时,其手脚有伤残。
张宇鹏介绍,在辩论阶段,检方主要说了三点:一是一审没给刘忠林指定辩护人是当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二是认为有证据证实刘和郑有恋爱关系,三是警方当年办案受侦查技术限制,多为言辞证据,且相互之间有矛盾。
庭审最后阶段,刘忠林及其辩护律师要求改判无罪。检方没有明确意见,请法院依法判决。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对话
“我把我想说的话都说出来了”
北青报:这次庭审感觉如何?
刘忠林:挺好。法官很认真。我讲了办案警察刑讯逼供的事,我把我想说的话都说出来了,法官没有打断我,听得很认真。
北青报:律师觉得这次重审翻案的希望很大,你觉得呢?
刘忠林:(希望)大。我觉得基本会翻。检察官在庭上也认为这个案子缺东西。证据不够。我感觉快出头了。平反之后还有许多话要说。现在不方便说。
北青报:你关心谁是真凶吗?
刘忠林:我不知道谁是真凶。关心也没用,不知道谁杀的。
北青报:你现在有什么打算?
刘忠林:没有。我就希望早日宣判无罪,还我一个清白。以后再想别的事。现在我姐夫还接到威胁电话,我们还得东躲西藏。我希望不再遭受这样的威胁。
北青报:你说过,出来后的这几个月还会觉得抬不起头来。参加这次庭审后,还这样感觉吗?
刘忠林:现在没有了。心里面的石头放下不少。
文/本报记者 李显峰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