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稳妥有序实施,4月29日,省卫计委印发《甘肃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象是双方或一方户籍和住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未生育或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制度。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的,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证之外的其他婚育证明材料。生育登记服务原则上应一次性办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生育申请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制度
《细则》明确,生育登记服务对象为两类:准备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再婚夫妻准备生育的。
再生育申请审批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申请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
方便群众办证措施 确定审批办理时限
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的,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证之外的其他婚育证明材料。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或再生育申请承诺书)后,予以办理。
《细则》明确,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办理时限。生育登记服务原则上应一次性办结,特殊情况须进一步核查信息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流动人口按“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的规定执行。再生育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省内需要跨县核实婚育信息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于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具体为:
1.生育登记服务可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登记。
2.依托国家卫生计生委PADIS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通过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之间信息协查获取流动人口婚育信息。
3.省内跨县流动人口婚育信息核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跨省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4.申请再生育审批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5.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后,予以办理。
自愿一孩 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扶助保障政策。其中,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16周岁前,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奖励、优惠和扶助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婚育假期。2016年1月1日以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新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细则》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不再纳入扶助范围。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严格按照原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变。
兰州晨报记者 赵汇 实习生 周红杰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