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天津651人终生禁驾 再上路按无证驾驶处理

2016年05月04日 15:43   来源:今晚报    王赫岩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2015年本市共有651名驾驶人被终生禁驾。这些人为何会被终生禁驾?若再次驾车上路,将面临何种处罚?记者为此对交管部门进行了采访。

  案例一

  2015年7月3日晚,尹某驾驶小轿车沿本市河东区六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附近时,其车前部右侧将行人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尹某驾车逃逸,后于2015年8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中山门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中山门大队调解,尹某赔偿刘某家属人民币800000元,刘某家属对尹某表示谅解。

  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尹某同时被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并终生禁止其重新取得驾驶证。

  案例二

  2015年8月23日20时,吴某酒后驾驶白色五菱小型客车,沿东丽区民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民族路刘辛庄小学南侧时,与一辆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8mg/100ml,属醉酒。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东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吴某同时被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并终生禁止其重新取得驾驶证。

  肇逃或酒驾构成犯罪将被禁驾

  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会被“终生禁驾”。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负全责

  交管部门介绍说,上述651名驾驶人已依法被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若再驾车上路行驶,一旦查实将按无证驾驶处理,依法予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值得注意的是,无证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管部门提示,上述651人中,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交通肇事的148人,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503人。因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的比例占绝大部分,反映出驾驶人对肇事逃逸的严重性认识不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特别是肇事逃逸往往会延误救治事故伤者的最佳时机,若事故伤者因救治不及时死亡,会加重事故后果、加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还是要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拨打110和120报警,最大限度给抢救伤员争取时间。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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