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与前一版本对比,这次作出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岛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在保持“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规定不变的前提下,对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作了例外规定。据悉,调整是在前期立法听证会和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作出的(5月17日《海西晨报》)。
上次的规定对电动车有两大约束:其一,不允许销售;其二,不允许骑行。这样的规定确实让市民高兴不起来,但从政策上来看,至少还“步调一致”。不允许销售,是为了不允许骑行;既然不允许骑行,当然不允许销售。可是,再次修改的草案,就让人有点懵了:依然是不允许骑行,但是却可以销售了。这样的政策咋看咋觉得不对劲。当然,厦门允许销售也是有严格规定的,那就是商家在销售的时候,必须要做到充分告知,必须告诉消费者“在厦门岛内已经不允许骑行电动车”。
可是,既然允许销售了,既然允许购买了,为何却不允许骑行?换句话说,不允许骑行了,那么允许销售还有什么意义?不让骑行电动车了,市民购买了电动车难道只是为了放在家里看着玩吗?表面上是,草案接受了民意,进行了修改,而实际上并没有打消公众此前的疑虑。商家愿意卖就卖,市民愿意买也可以买,但是买了后不可以上路骑行,这样的规定像是个笑话。
当然,不允许骑行并非绝对。对于特殊行业是开放的,草案规定“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例外”。这样看来,允许销售也似乎可以说得通,可以将电动自行车卖给邮政企业和快递公司。问题是,厦门有多少邮政、快递行业,这么多的电动车销售商家的存在,能依靠几家邮政和快递行业养活吗?而且,这些行业都会是“批量购买”,他们会在厦门岛内的商家处购买吗?
依我看,“允许商家销售电动车”却“不允许市民骑行电动车”,或是在舆论逼迫之下想出的“迂回手段”,用“不允许市民骑行电动车”的规定倒逼商家自己放弃销售。
最让人担心的是禁止骑行电动车政策的示范效应。自从有了第一个不允许骑行电动车的城市之后,各地就都在纷纷效仿。目前全国范围内禁止骑行电动车的城市已经有10多个了,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电动车不是道路安全危险的祸端,违规行驶和安全标准不一才是威胁道路安全的问题所在。任何车辆都有发生危险的可能,公务车、公交车、大巴车概不例外,如果都一律禁行,那老百姓的路权从何谈起?对于这样的懒政产物,有必要提醒:电动车需要的是整治,而不是赶尽杀绝。(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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