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长江禁渔期非法捕鱼 三名男子获刑罚

2016年05月18日 21: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保建军

  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是长江葛洲坝以下水域的禁渔期,然而,有一团伙为一己私利,多次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18日,苏州港闸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港闸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判处该团伙主犯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其他成员蔡某和沈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

  1970年出生的周某,家住江苏省启东市。从未上过学的他从16岁开始就帮别人捕鱼。2014年5月,周某与他人合伙购置了一条渔船及捕捞工具,并雇佣同乡的蔡某和沈某一同在长江里捕鱼。为了能获取更多的利益,周某他们将长江春季禁渔的有关规定抛之脑后。

  2015年4月5日,周某驾船与蔡某和沈某,来到长江启东段崇启大桥下游附近水域,将明令禁止使用的17张多锚单片张网(俗称底扒网)扔下水中进行非法捕捞。后周某将捕获的水产品卖给他人获利800元。第一次偷捕得逞后,周某的胆子就更大了。

  几天后,他又领着蔡某和沈某,两次来到上述水域,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捕捞。这期间,他们非法捕捞的长江水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50元。当他们第三次作案时,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多锚单片张网捕捞长江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蔡某、沈某受被告人周某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保护水产资源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将会损害水产资源的正常繁殖和生长,造成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王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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