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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13日通报称,为解决幼儿“入园难”等问题,从7月1日起,幼儿园将成为浙江省住宅小区“标配”。其中,对于已建成的住宅区,由相关部门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并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近年来,浙江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截至2015年,浙江幼儿园达到8908所,在园幼儿190.16万人,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7.1%。但浙江各地,尤其是城镇学前教育资源缺口仍面临需求较大。
为解决这一问题,从2011年至今,杭州、温州、金华、嘉兴等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文件,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问题,但推进效果并不理想,仍有不少地区面临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法实现同步规划、建设、移交等问题。
鉴于此,浙江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规定,从7月1日起,幼儿园将成为浙江省住宅小区“标配”。
“根据《办法》要求,这些问题将得到解决。”浙江省教育厅学前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浙江省委省政府“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国土等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为解决同步规划、立项和设计的问题,《办法》要求各地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在项目审批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要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为保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浙江要求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同时,建设行政部门要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监督和验收工作。凡未按照要求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移交使用,浙江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而对于饱受关注的“老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问题,《办法》也提出,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教育、国土、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部门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并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此外,浙江明确了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根据《办法》,各地将出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对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