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徐赟
通讯员 林宗轩
如今,游乐场已经成为众多商场、超市等大中型消费场所的标配。但小孩玩耍过程中,难免有磕磕碰碰的风险。小孩玩耍过程中如果不慎受伤,家长和游乐场谁来担责?近日,栖霞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
6岁男童滑梯上跌落致骨折
2015年8月,6岁的楠楠在妈妈的陪同下进入一家游乐场游玩。楠楠在滑滑梯过程中,距滑梯末端1/3处时裤子被滑梯上的汗渍黏住,无法正常下滑,楠楠于是站了起来。由于距底端尚有一段距离,加上滑梯的坡度,导致楠楠站立不稳,直接跌入滑梯下端球池,造成伤害,无法站立。楠楠妈妈随即将楠楠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楠楠左小腿胫骨螺旋形骨折。
楠楠家长在向游乐场索赔无果后,诉至栖霞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游乐场赔偿楠楠的各项损失。
家长和游乐场各执一词
楠楠家长认为,楠楠通过消费进入游乐场,与游乐场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游乐场有责任在楠楠消费过程中,在确保楠楠消费的主要合同目的时,确保楠楠的人身安全。游乐场滑梯上存有汗渍,未能及时清理,造成楠楠滑行不畅而导致楠楠从滑梯上摔倒并骨折,由此引发事故,游乐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游乐场则认为,因楠楠不正确地使用滑梯,在滑行过程中人为站立,因站立不稳而跌倒受伤。游乐场认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滑梯等娱乐设施的使用方式,且允许家长陪同,事发时楠楠有家长陪同,但未尽到看护义务,故楠楠家长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过错责任由游乐场承担
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滑梯应当确保游戏者滑行自如,而楠楠因未能顺利滑下而站立后导致跌倒受伤,应由滑梯的经营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便游乐场允许家长陪同进入,但并未要求原告家长在楠楠使用滑梯这项娱乐设施时必须陪同,这就加重了游乐场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本案中的楠楠年仅六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案中游乐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确保楠楠在使用滑梯这项娱乐设施时不受伤害,为此游乐场应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引导管理并进行安全保障,楠楠因使用滑梯受伤的过错责任应由游乐场承担。
法院经审理判决,游乐场赔偿楠楠各项损失共计10909.2元。
游乐场安全指南
(一)危险点
1、有些小型的游乐设施的技术质量不属于专门机构强制检验范围之内,所以它们的器械和设施的技术安全没有专门的检验合格证。一旦孩子玩了那些安全上存在问题的游乐设施,就可能发生意外。
2、在游乐区玩的孩子年龄不等,而且同时游玩的人数可能比较多,孩子可能会被别的孩子在无意中伤到。
3、在孩子玩诸如“反斗乐”“蹦床”等游乐设施时,可能由于姿势不正确而引起拉伤、撞伤等意外伤害。
(二)如何防范
1、不要让孩子去玩那些特别陈旧、器械破破烂烂或者锈迹斑斑、电线裸露在外、运转时有异常声响或者有不正常摇晃等现象的游乐设施。
2、免费游乐区内人多拥挤的话,就让孩子等一下。
3、如果玩的孩子中间有特别高大、或者玩起来特别顽皮的,也让孩子等一下。
4、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要让孩子去尝试做一些带有危险性的动作,比如从高处跳下、前后滚翻等。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