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该院立案庭庭长石东弘发布四中院《登记立案释明规则》的有关情况。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四中院在全市率先出台《登记立案释明规则》,不仅顺应了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案件的特点,而且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及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据石东弘介绍,四中院自履职以来即率先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针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问题,积极推行登记立案中的释明,完善登记立案释明的规则,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增加“助推器”。2015年四中院立案释明累计超过10000次,日均释明次数超过39次; 2016年1月至5月累计释明超过3900次,日均释明次数48次。经过司法实践发现,登记立案中的释明存在释明内容和范围尚不明确,释明界限未准确界定会对当事人的诉权产生影响,释明方式和形式不统一等现实问题。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规范法官的立案行为,四中院探索建立并适时出台《登记立案释明规则》作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延伸,同时也是四中院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登记立案释明规则》共十七条,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释明的原则性规定,规定了释明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中立、适度、效率及当事人处分原则。创新性地规定了标准化释明,统一释明的方式,推动释明工作的规范开展等。第二部分对释明的具体性事项进行了规定。该部分紧紧围绕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主管和管辖等起诉条件对释明的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应当释明的事项和禁止释明的事项,与四中院出台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工作指南紧密衔接,确保了释明工作依法标准化进行,不越权,不破坏诉讼的公平,做到“释法到位不越位”。第三部分是对事实释明的规定。鉴于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受理特点,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对邮寄起诉释明等内容进行了特别规定,同时将释明规则与多元纠纷调解、立保同步等相衔接,推动多元纠纷化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据悉,四中院在推进登记立案释明规则的实施过程中效果显著,不仅缩短立案周期,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提升立案效率——民商事案件一次立案合格率一直在90%以上,其他案件当事人80%以上在经法官释明后两次以内办理完登记立案手续,而且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引导其理性诉讼,有效化解纠纷等方面均取得良好效果。2016年1月至5月共有30余件案件经立案释明疏导,当事人表示不起诉并撤回起诉材料。
(责任编辑:王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