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精神疾病流浪产子 救助站“夺”其监护权

2016年07月07日 13:56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流浪产子,遂川县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至今都不知道孩子他爸是谁。然而,现实问题是,女子时常发病外出,将小孩关在房内,危险重重。遂川县救助管理站作出决定,向法院起诉该女子请求变更监护权,由救助站担任孩子的监护人,这一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江西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监护权撤销’并不是一个新概念。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江西律师肖文军透露,但是近30年来,撤销监护权的判例几乎没有,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僵尸条款”。

  案件:流浪女患精神疾病被撤监护权

  2015年8月的一天,在江苏省苏州市一宾馆房间内,有一名年幼的小孩发出撕心裂肺的哭声,里面并无大人照看。最终,遂川女子易某被证实是这名小孩的母亲。而易某的精神状况并不正常。经过检查,证实其患有未定型精神分裂症。而这名小孩是易某在流浪期间与他人未婚生育的,至今,易某都无法说出小孩的生父是谁。事发后,易某和小孩被苏州当地救助管理站转送至遂川县救助管理站临时照料。

  据介绍,由于患有精神疾病,易某无法正常履行监护人职责,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健康成长等方面考虑,遂川县救助管理站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小孩的监护权。日前,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易某对小孩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遂川县社会福利中心担任监护人。

  调查:曾有村委会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例

  “这并不是首例撤销监护权案例,此前有村委会向法院提出申请。”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万载男子张勇强离婚后,一直与两个女儿生活在一起。然而大女儿张梅红放学回家不幸被摩托车撞倒,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2015年1月,张勇强因患肝癌不幸逝世,而孩子母亲赵佳燕已再婚。

  “从法律上来说,赵佳燕仍是张梅红姐妹二人的监护人,但是赵佳燕自身生活也很困难,根本无力履行监护职责。”有村干部说,两个孩子几乎无人看护,经与赵佳燕商量,当地村委会向万载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请求撤销赵佳燕对张梅红姐妹二人的监护权,由万载县社会福利院担任姐妹俩的监护人,该案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疑问:哪些人可以申请撤监护人资格?

  “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部门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的大胆尝试。”对于遂川这起江西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江西多名法律人士点赞。江西律师肖文军告诉记者,除民政部门外,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所在单位,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律师:撤销监护权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有法官介绍说,以前,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最难解决的问题是谁来起诉和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孩子如何安置的问题,而从2015年1月开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后,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

  “撤销监护权必须是‘最后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资深社会观察人士、律师罗久保还认为,在决定撤销监护权期间,应有专业社工介入,对即将接纳孩子的家庭进行评估、支持和监督,避免孩子进入新家庭后遭到二次伤害。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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