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自考替考案宣判 考生枪手各罚2万元

2016年07月16日 09:11   来源:北京青年报   

王某和李某在法庭上抹泪 摄影/本报记者 袁艺

  想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提升学历,但又因工作忙碌没有时间复习,在一科学技术学会担任文秘的王某,想到了请正读专升本课程的朋友李某替自己参加考试,可她没想到,替考的人却因为坐错位置被抓了。15日上午,该案在门头沟法院宣判,王某、李某因代替考试罪分别被法院判处罚金2万元。此案是北京首例被告人在自考考试中因替考获刑的案件。

  昨天上午9点30分,王某和李某被带入法庭。庭审一开始,当法官询问两人身份信息时,两个女孩都抑制不住情绪,声音变得哽咽,不停抹泪。

  法庭上,王某说,她从2014年开始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至案发前已通过7门考试。今年3月,她报考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科考试。但考虑到自己刚生完孩子,没时间好好复习,怕过不了,就找到在京读专升本课程的朋友李某。而李某说,她与王某是在2015年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的,因为她们是朋友关系,替考不存在金钱交易。

  2016年4月16日上午,李某代替王某到本市门头沟区某学校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科考试,进入某中学203考场。

  但李某进入考场没多久便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准考证上是方圆脸,来考试的是长尖脸,看着就不是一个人。”一位监考老师作证说,“我发现她的样貌跟证件照有些不符,当时没敢确认,就先检查其他考生证件,暂时对她放行了。”

  但李某坐错位置的举动,加深了监考老师的怀疑。“这名考生开始坐在4号考桌,其实她应该在6号考桌的。4号考桌的同学来了以后,我又对她的身份和样貌进行辨认,发现她并不是王某本人。”

  监考老师将此情况通报了正巡视的考务办老师。由于不能当场完全确认李某是否就是代替王某考试的人,因此考务办老师决定待李某考完上午的科目后,再向其核实身份信息。

  考试结束后,李某被叫到了办公室。面对老师的询问,李某直接交待了其顶替王某考试的事实。

  “你知道替他人考试是犯罪行为吗?”在法庭上,法官先后问了两人同样的问题。“之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李某说,王某则表示只知道替考行为是不对的,不知道替考是犯罪行为。“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官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李某哭着说。

  法院经过审理当庭作出宣判,鉴于两人都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王某、李某各自罚金2万元。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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