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7月23日发布消息,今后,京津冀三地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需对案件进行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提出,京津冀三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北京辖区、天津辖区、河北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具体工作。
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一般由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所在地或案件受理地(含上级交办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委托方主办,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受托方协查。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协查工作需要,由三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协商确定委托或受托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查的,可启动委托协查工作: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用人单位其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相关地区的。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相关地区的。本地区在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上级交办案件或本地区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违法案件涉及相关地区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报请上级同意的。
委托协查的工作范围包括:协助案件的调查工作,协助核实证据材料,协助送达文书,协助督促整改,其他事项。受托方收到委托协查函后,根据协查事项和内容,按照程序开展工作。一般性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案情复杂的双方可商定完成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