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2016年04月20日 21: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刘小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日举办新闻发布会称,为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该院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会上,山西省高院副院长王文娅告诉记者:“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区域与司法管辖区高度重合,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制约,影响案件审判的效率、结果和执行。”

  对此,山西省高院决定实施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

  据介绍,实施此规定后,山西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一审案件相对交叉管辖。大同、朔州、忻州三个中级法院相互交叉,大同中院管辖原由忻州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朔州中院管辖原由大同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忻州中院管辖原由朔州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与此同时,太原、晋中、阳泉、吕梁四个中院相互交叉,太原中院管辖山西省政府和山西省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及原由阳泉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晋中中院管辖原由吕梁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吕梁中院管辖原由晋中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阳泉中院管辖太原市政府以及太原市各县区(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还有临汾、运城中院相互交叉,临汾中院管辖原由运城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运城中院管辖原由临汾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长治、晋城中院相互交叉,长治中院管辖原由晋城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晋城中院管辖原由长治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另外,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对山西全省各中院生效的行政案件不服的再审申请和申诉案件。

  据了解,山西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在大同、阳泉、长治、运城、吕梁五个中级法院司法管辖区内,仍按山西省高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范围不变;在太原、朔州、忻州、晋中、临汾、晋城六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各中院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二至三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报请山西省高院批准后,管辖原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同时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有关委托事项。

  据了解,自2016年5月1日起,起诉人应当向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原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此外,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这项工作正式实施以后,我们将密切关注实施情况,深入调研,积极应对,稳步推进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王文娅说。

(责任编辑:王子威)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