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江苏有140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年鉴定量超过10万件。如何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今天上午,《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名册管理制度,因此,《条例》草案围绕名册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明确了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条例》草案对鉴定委托及相关事宜做了明确规范:要求诉讼过程中对《条例(草案)》第四条所规定的司法鉴定事项有争议,需要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应当选择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鉴定委托。为了规范委托鉴定双方的权利责任,避免纠纷,《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委托司法鉴定进行鉴定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约定委托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鉴定标准、鉴定时限等内容。
在鉴定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提出,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能力建设、质量管理、执业评价、教育培训等制度,完善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此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年度执业评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执业、档案、收费、财务、公示、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等。同时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个别行为增加了相应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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