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严管处方药销售 药店3次违规暂停开新店

2016年08月01日 14:59   来源:人民网   

  允许销售的处方药必须“见方给药”,必须登记处方记录,必须有执业药师在岗,连锁药店一年内有3家(次)被查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将暂停受理新开门店申请。近日,武汉市食药监局下发《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后简称“通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科普与投诉相结合

  “通知”表示,在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方面,将对从业人员和公众采取科普与投诉相结合的方式。

  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把药品分类管理知识等有关规定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讲解,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进一步增强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意识。

  同时,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科普知识,宣传滥用抗菌药物的危害,提高市民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

  另一方面,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公布12331举报投诉电话以及区局的举报投诉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增强群众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见方给药”,留下处方记录

  在处方药销售方面,药品零售企业需按照规定对处方药进行归类处理,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并贴有专用标识。

  禁止销售销售的处方药包括: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

  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如: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抗菌素,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和激素等,不得开架销售。销售时,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并留存处方备查,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可以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销售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否则,一律不得销售。

  其他允许销售的处方药,应当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实在不能提供处方的,可以在执业药师(药师)的指导下,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登记销售,并在病历上记录购药品种、批号、数量、时间等,并填写“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处方和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备查。

  所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参与药品违法广告的宣传以及在大众媒体或门店内外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

  连锁药店一年3家(次)违规,暂停开新店

  根据“通知”要求,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必须在岗,并严格按照规定对处方进行审核后方可调配,经核对并销售;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执业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实行执业药师远程服务的企业,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有药师现场负责处方复核工作。

  监督管理方面,武汉市各区食药监部门将结合GSP认证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执业药师在岗情况、处方药销售及处方收存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凡是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违法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一年内如有3家(次)及以上被查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将追究其总部管理职责,并立案查处,期间暂停受理新开门店申请,直至1年后抽查其所属门店无上述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结束后方可取消暂停受理新开门店申请。(刘杰 王晴)

(责任编辑:魏敏)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