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印发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08月04日 16:02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6〕12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根据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和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3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要求

  “十三五”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为445万吨,计划2016年内全部完成。其中《责任书》确定的压减钢铁产能230万吨,具体项目包括:南平市双友金属有限公司60吨电弧炉1台,去产能60万吨;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50吨电弧炉1台,去产能50万吨;邵武市嘉隆型钢有限公司40吨中频炉3台,去产能120万吨。按《责任书》相关要求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部署进一步摸底调查后,确定新增压减钢铁产能215万吨,具体项目包括:南平市双友金属有限公司30吨中频炉2台、20吨中频炉1台、10吨中频炉2台,去产能40万吨;邵武市嘉隆型钢有限公司40吨中频炉1台、20吨中频炉4台,去产能60万吨;福安市新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吨中频炉6台,去产能30万吨;福建省鑫溪冷轧薄板有限公司15吨中频炉6台、5吨中频炉2台,去产能45万吨;寿宁县兴顺铸造有限公司10吨中频炉8台,去产能40万吨。

  二、工作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为该类项目办理土地供应、能评审批、环评审批、规划许可、生产许可、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严肃问责。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质监局、国资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化解过剩产能

  1.依法依规退出。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坚决关停。加大无证违法生产企业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地条钢”等无证生产行为,取缔淘汰非法生产经营企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信委、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引导主动退出。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停产、半停产及竞争力差转型升级无望的企业主动退出。对不能整体退出企业中的低效产能,创造条件实施退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过剩产能或低效产能。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物价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奖补资金

  根据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要求,兼顾退出产能任务及安置职工两大目标任务,省经信委、财政厅制定钢铁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资金分配方案,做好奖补资金核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方案,安排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用于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信委

  (二)落实税收政策

  1.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厅

  2.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地税局、财政厅、人社厅

  (三)加大金融支持

  1.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遇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严格控制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信贷投入。促进化解产能过剩金融政策与民生金融政策对接,发挥好创业担保贷款等帮扶政策功能,支持安置人员创业就业。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社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2.加快信贷产品创新,大力发展能效信贷,积极扩大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业务,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3.支持企业债务重组和兼并重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有一定清偿能力的钢铁企业,实施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债务重组措施,同时完善并购贷款业务,扩大并购贷款规模,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优化。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4.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政策,加快核销和批量转让进度,做到“应核尽核”。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5.支持发行“并购债”“绿色债”等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向“去产能”企业推广运用永续票据、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创新债券品种,重点发挥并购票据、绿色票据等特色债券在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中的作用,为钢铁产能重组筹集资金。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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