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居住证持有人可享11项公共服务 7项便利

2016年08月09日 16:56   来源:泉州网   

  昨日,福建省政府向社会公布的《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明确指出,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有11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全省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谁可申领

  3种类型人员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3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在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怎么申领

  到公安机关或者受理机构办理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申领受理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注意什么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有何利好

  适龄儿童可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教育,就业,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人才优待,老年人和残疾人优待,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11项基本公共服务。

  教育方面,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社会保险服务方面,居住证持有人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在住房保障方面,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当地住房保障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还有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参加本居住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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