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民意:持证可享11项权益和服务

2016年08月09日 17:03   来源:楚天都市报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公租房或购买商品房,可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楚天都市报记者昨从湖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湖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即日起征求民意。

  昨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参与起草该《办法》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共11项权益和公共服务。

  住满半年可免费申请

  根据办法,到户口所在地以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服务站申领居住证

  湖北省居住证实行IC卡式,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自受理之日起,在15日内制作发证。首次申领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签注、信息变更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根据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工本费。

  居住证每满12个月或居住证有效期满,要提前1个月到申领机构进行签注或续签。逾期未签注或续签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销。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在3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期限连续计算;中止后30日内未办理签注的,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确认之日起分别计算。

  居住证有效期满30日内未续签的,居住证注销,须重新申请,居住期限重新计算。

  意见征集截至9月3日

  昨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根据今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居住证暂行条例》,我省制订的办法在操作程序上作了细化,在权益和公共服务方面增加了地方特色的具体内容,比如可申请公租房和缴存使用公积金。

  据介绍,目前武汉市有流动人口292万人,迫切需要凭居住证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办法拟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征集意见截至今年9月3日,可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省政府法制办社会法制处),邮编:430071,电子邮件信箱:hbfzsfc@163.com。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11项权益和公共服务:

  1.参加社保并享受相关待遇

  2.随迁子女享有与常住户口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可在当地参加中考或高考

  3.申领驾驶证,买车上牌,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4.参加本省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

  5.享受免费的就业政策和法律咨询、职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登记等服务

  6.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7.申请公租房或购买商品房,缴存和使用公积金

  8.享受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9.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0.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

  11.其他权利待遇(楚天都市报记者陈凌墨、吴昌华、实习生杨帆)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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