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登记户口了。昨日,记者从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厦门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于近日施行。该方案将全面解决厦门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对于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厦门将对国内出生、国外出生、港澳台出生3种,给予办理户口登记。
其中,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先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先向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再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婚内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户籍在厦门市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厦门市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户籍在厦门市的公民在我国港、澳、台所生的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凭出生证明、入境证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证件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登记户口。
此外,对于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等,厦门也将依法给予户口登记。
而根据现行规定及本《方案》仍无法解决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原则上“一人一策”,实行申报对象定期报告、公安机关会商解决的户口待定考察制度。
(记者 陈小斌)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