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县法院“未判先罚”商人公司900万元

2016年08月16日 22:18   来源:中青在线   卢义杰

  实 习 生 姚晓岚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

  尽管还未判决,商人梁材实际控制的公司,已经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罚没900万元。

  2015年4月,检方指控梁材行贿296万元、应予以追缴违法所得1309.9万元。让梁材不解的是,即使这些指控成立,他本人、子女及公司名下被办案机关采取措施的财产也远超这个数——除罚没的900万元外,另有896万元应收货款、3套房产受到冻结、查封,代理律师估算约合计3200万元。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向办案法官询问“未判先罚900万”的原因,截至发稿未获答复,律师称,法官曾告诉他们“判后会一并处理”。至于梁材及子女名下的3套房产,起诉书显示系“其无主动追缴赃款”而查封的。

  代理律师认为,法院“未判先罚”有滥用职权之嫌,此外,如果查封、冻结的财产最终被证实与案件无关,检察院、法院也违反了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定。

  商人被指控行贿罪

  事情起于2009年。当年1月1日,梁材以湖南娄底市恒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成公司”)的名义与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下简称“涟钢公司”)签订了炼焦煤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的约定,涟钢公司2009年度计划从恒成公司采购焦煤7.2万吨 ,每月供货数量以涟钢公司当月订购通知单为准。不过,2009年2月,恒成公司未收到涟钢公司的订购通知单。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此时,梁材找到了一个叫成艳的人,请托她找其姐夫时任涟钢公司总经理郑柏平(另案处理)出面打招呼,要求恢复采购及增加采购量,并承诺按照恒成公司的实际销售数量给成艳及郑柏平10元/吨的回扣。

  2009年这一年,涟钢公司从恒成公司实际采购焦煤17.5万吨。到了2010年,恒成公司与涟钢公司签约的年度采购焦煤计划上升到了24万吨。有关鉴定显示,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恒成公司经营利润为1309.9万元。

  这桩成功的生意出了问题。检方认定,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梁材先后分四次付给成艳、郑柏平好处费296万元。1309.9万元利润也被认定为应当予以追缴的违法所得。

  2014年5月,梁材被以涉嫌行贿罪刑事拘留。

  对此,梁材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张雪峰认为梁材不构成行贿罪。他们辩称,涟钢公司未能按时下达煤炭采购计划,致使恒成公司供应煤炭受阻,梁材是为了履行合同,属合法合理的利益;此外,296万元中有100万元为借款、196万元系被索要而非主动提供。

  案件已经开庭,目前因等待受贿方判决而被裁定中止审理、尚未宣判。然而,梁材发现,自己及子女、公司被采取措施的的财产数量远远超过了“行贿款”与涉案金额,甚至有900万元已经“未判先罚”,变成了政府的非税收入。

  “未判先罚”900万元,儿女房产被查封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梁材被查封、冻结或罚没的财产共有3笔。律师估算约价值3200万元,远超出被指控的296万行贿款、1309万违法所得的范围。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3月5日《查封通知书》显示,当天,梁材和女儿梁婳、儿子梁浩名下共3处长沙房产被查封。

  梁材告诉记者,他本人名下的房产购于2009年6月,总价446万元,当时付了100多万元的首付款,如今仍在还款。另两套儿女名下的房产分别是2011年8月、12月购买的,各花了约三四百万元,房屋买卖合同则由梁材代签。

  2015年4月27日,检方对梁材提起公诉。起诉书称,梁材获得的1309.9万元经营利润经审查均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鉴于其未主动退缴赃款,该院依法对其位于长沙的3处房产予以查封。

  检方提起公诉当天,辰溪县人民法院继续查封了前述3套房产。

  该院冻结令显示,2015年4月28日,提起公诉次日,该院对梁材实际控制的恒成公司在涟钢公司的应收货款896万元予以冻结。

  紧接着,2015年7月8日,该院罚没恒成公司900万元。此时,案件仍未判决。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这笔罚没的执收单位为“人民法院”,收入项目为“法院罚没收入”。付款人是娄底市恒成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则是“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收缴金额为人民币900万元整。

  王殿学律师告诉记者,公司被罚没900万元的当天,梁材获得取保候审,“但这不是正常取保的保证金,保证金肯定不是‘罚没’,也不可能缴这么多”。

  8月16日上午,对于900万元的性质,记者致电办案法官,其听说询问梁材案后即挂断电话。记者随后短信询问,截至发稿,未获答复。

  有学者质疑涉案财物处置方式

  在代理律师和受访学者看来,前述涉案财物处置方式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最令人困惑的是法院“未判先罚”900万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在没有做出判决之前,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查封、冻结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直

  接罚没了公司900万元,等于是转移财产,“涉案财产在没有做出判决认定之前,是不允许这样处理的。”

  王殿学律师也认为,在没有宣判之前先行罚没,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有滥用职权之嫌。

  对于“冻结896万应收货款”这一问题,郭华说,法院冻结令有两种形式,第一种为原来是检察院查封的,移交到法院后,通过法院冻结令的方式再次查封;另一种是法院跳过检察院直接冻结。他表示,此时,应该弄清款项是否涉及案情,如果与行贿等违法行为无关,就不应该冻结。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也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对此,代理律师发现,检察院、法院查封的3套房产中,有两套是案外人梁婳、梁浩名下的个人财产,“与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被查封”。

  郭华认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需要弄明白梁材是否用了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去买房,只有行贿期间所获得的收入才算违法犯罪所得,其他利益不能纳入这个范围。但举证责任在控方,若控方证明不清楚,法院就不能认定是梁材的非法所得。

  张雪峰律师告诉记者,他们估算梁材约有价值3200万的财产被查封、冻结或罚没,但是,即使检方指控成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梁材被判处的罚金也不会超过行贿款的两倍即592万元,加上应追缴的1309万元违法所得,也远不及3200万元。

  王殿学说,他发现,关于涉案财产,案件刚发生就予以超额查封、扣押,或者查封期间违法处置,或者案件纠错后财产仍不返还等现象屡见不鲜。对此,郭华也表示,公检法机关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是有规定的,但目前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时候确实会出现“重人身、轻财产”的情况。

  本报北京8月16日电

(责任编辑:石兰兰)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