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 通讯员 张耀辉 袁红)云南金平县的赵某原是一家当地一家物流公司的驾驶员,曾经为经营玉米生意的陈老板运输货物,没想到,赵某却利用此便利条件骗走56余吨玉米,获赃款11万余元。
近日,金平县法院对赵某等四人诈骗案公开开庭后进行了宣判,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据悉,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赵某、周某、马某、张某相互邀约使用套牌车到金平县骗取承运货物。10月1日,赵某、周某通过电话与陈老板取得联系,订立从勐拉至通海运费为人民币110元/吨的口头玉米运输合同。
当日,赵某、周某、马某驾驶货车载张某前往金平,途中四人将事先准备好的两块假车牌分别套在两辆货车上到金平县勐拉乡装货。因货不够,马某与张某驾车离开。2015年10月3日,周某驾车在前探路,赵某驾驶套牌货车载一车重56余吨(价值人民币130232元,不含运费6255元)的玉米从勐拉前往通海。2015年10月4日,赵某、周某将玉米运到建水县以人民币119190元的低价出售。后四被告人赔偿了陈老板15万元。
金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周某、马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四人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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