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公路养护处主任科员李某,在桥梁检测计划编制工作中为一家公司谋利,在5年内分5次收受好处费共计24万元,后主动投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记者获悉,市三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决,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根据检方指控,李某2006年进入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公路养护处工作。经查,2011年至2015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桥梁检测计划编制工作中,为北京路桥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于每年春节前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给予的感谢费,5次共计24万元。
2015年6月11日,顺义区检察院到路政局初查相关案件时,李某主动向局纪检部门交代了其收受李某某钱款的犯罪事实。次日,李某被立案侦查,赃款已退缴。
根据检方提交法庭的证据,李某主要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桥梁检测计划的制定、维修改造计划的制定以及一些技术管理工作。
据悉,按照北京的具体情况,桥梁需要两年检测一次,由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下属10个公路分局,具体负责组织每年的桥梁检测工作。拟定计划后经副处长、处长、分管局长签批后在局内网上发布给各个分局。每年路政局依照计划向财政申请资金,将计划下到各个分局后,分局具体执行计划。具体选择哪家检测公司,是由各分局最后决定。
根据检方调查的证据,检测计划包括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定期检测是固定的,每两年必须检测一次,所以没有什么裁量权。特殊检测的计划具有不确定性,要根据每年的情况具体制定,李某就有了一定的裁量权。虽然各级领导都审批,但因为李某是负责具体工作的,审批时会尊重李某的意见。由于选择检测公司的决定权在各个分局,检测公司不能直接通过李某拿下检测项目,因此,李某在特殊检测中对相应的公路分局在项目安排上有所倾向,就能一定程度上帮助检测公司多拿项目。
李某供述称,每次都是李某某先协调各个公路分局,协调好后再去找李某,让其在制定计划时对已疏通关系的区县分局予以倾斜,多给几个检测计划。从2009年至2015年的计划通知都是其起草的,而检测公司向其行贿是从2011年开始。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构成受贿罪。李某自首且全部退赃,依法可减轻处罚。但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收到判决后,李某表示不服,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高,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诉。
今年7月15日,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并结合李某具有自首、退缴赃款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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