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复函
发改地区[2016]162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转来《关于商请批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2015年修订)的函》(皖政秘〔2015〕2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批复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6年多来,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皖江示范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创新能力日益增强,生态环境更加良好,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有力促进了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在探索产业承接新途径、优化产业分工格局、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划》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
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皖江示范区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适时对《规划》进行修订,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促进示范区科学发展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形成东中西协调互动、共同发展新格局,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协同发展。
三、按照经国务院同意、我委印发的《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地区〔2015〕1521号)有关要求,结合《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情况,我们原则同意对《规划》进行修订。
(一)在规划期限上,按照原《规划》明确的“重大问题展望到2020年”的要求,同意将皖江示范区规划展期到2020年。
(二)在对《规划》具体内容进行修订过程中,要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紧抓住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新十年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等重大机遇,进一步贯彻深化区域开放合作、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等要求,并合理确定主要规划指标。
(三)《规划》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规划》修订要与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有关重点专项规划及安徽省“十三五”规划进行充分衔接。
四、请按照上述修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印发后组织实施。《规划》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