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平时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没钱花,咋办?陵水黎族自治县3名男子黄某乡、薛某阳、薛某付想出的办法竟然是持枪抢劫摩托车贩卖。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黄某乡无期徒刑,以抢劫罪判处薛某阳有期徒刑十三年,薛某付有期徒刑七年。
通讯员 马润娇 张余武
记者 陈栋
被告人黄某乡、薛某阳、薛某付均是海南省陵水县农民,2015年7月1日,黄某乡、薛某阳、薛某付聚集在一起商量去抢劫,弄点钱花。次日凌晨2时许,薛某阳驾驶摩托车载着黄某乡、薛某付到陵水县三才镇加油站附近守候,当被害人黄某某驾驶五羊本田摩托车载着谭某某等人经过时,被告人黄某乡、薛某阳、薛某付便驾驶摩托车尾随至三才镇乐安村附近。薛某阳驾驶摩托迅速超车并逼停黄某某,黄某乡则持一支射钉枪逼迫黄某某等人下车。当驾驶另一辆摩托车的黄某等人见状上前了解情况时,被告人黄某乡朝黄某开了一枪,黄某等人害怕,驾驶摩托车跑了。
被告人抢到了黄某某的一部蓝白色摩托车和谭某某的一部手机。几天后,薛某阳将抢到的蓝白色摩托车以2400元的价格变卖。薛某阳、黄某乡、薛某付各分得700元,余款一起花光。抢到的谭某某手机由薛某阳自用。
在2015年5月3日至2015年7月11日二个多月的时间内,三被告人结伙在陵水县三才镇牛坡村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枪支、刀具、木棍等器械以胁迫、威逼等暴力手段三次抢劫摩托车。事后将抢劫所得的摩托车变卖分赃、所抢的两部手机据为己有。其中被告人黄某乡、薛某阳参与了3次抢劫过程,抢劫数额达24313元;被告人薛某付参加了两次抢劫,抢劫数额为17777元。在实施的第二次抢劫中,黄某乡开枪打伤被害人黄某,致其轻伤二级。2015年7月27日黄某乡被抓获时,从其家中缴获射钉枪一支,射钉弹61枚,大钢珠81粒,小钢珠150粒。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乡、薛某阳、薛某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枪支、刀具等器械,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黄某乡还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薛某付认罪服罚,黄某乡、薛某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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