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7岁的张某平,19年的牢狱之灾,没能让他的人生走上正途。出狱1年多,又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再度获刑。
偷窥女性如厕,张某平被发现遭到质问指责。不想,他竟持菜刀将一对父女砍伤。昨日,石狮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29521.1元。
案发现场,被套、枕头都是鲜血
偷窥如厕被发现,还威胁对方
赖女士一家三口租住在石狮凤里金盛路某公寓601室,而张某平租住在603室,两家人隔着走廊,中间还有一间公厕。虽然是邻居,但彼此不相识。
去年12月20日上午,赖女士到公厕小便,丈夫和孩子在房间床上休息。
“突然我看到门下方有人在偷看,我就赶紧打开门,看到一男子跑进603号房间。”赖女士说,她就追了进去,并质问对方为何要偷看她上厕所。与此同时,正在房间陪女儿睡觉的严先生,听闻妻子喊叫“有人在看我上厕所,你赶快出来”,他也跑过来帮忙,跟对方理论。“你一个大男人,为什么要看女人上厕所。”严先生质问对方,得到“我很烦,我不想活了”“我不想活了,我拿个人垫背”的答复。
两个男人在理论的同时,赖女士则下到一楼呼叫房东范女士前来帮忙解决。
父亲为救幼女,身负多处刀伤
在此期间,当严先生说完“你以后不能再这样子,不然我就报警”,返回自己房间差不多一分钟后,意外发生了。
严先生说,张某平拿着菜刀先是对着躺在床上的女儿砍过去,看到这种情况,他赶紧用左手臂去挡刀,结果第一刀就砍到他手臂上,女儿侥幸逃过一劫,但张某平并未就此收手,而是持刀继续砍向女儿,当严先生在救女,继续为女儿挡刀时,27岁的他,因力气没张某平大,刀起刀落,女儿蕾蕾的脸部被砍,鲜血染红被套、枕头。而张某平又持刀朝严先生脖子乱砍,几刀下来,严先生多处受伤,随后,严先生用右手抓住张某平的刀,结果刀刃被他拔掉,刀柄留在张某平的手上,严先生就用脚将刀刃踢进床底下,继续与张某平搏斗。
“没有刀了,他就用手掐我的脖子。”严先生说,他用力反抗挣脱。随后,张某平将魔爪伸向了蕾蕾,掐住她的脖子,受伤的严先生就用力去掰开张某平的手,不让对方去掐女儿,但掰开一只手后,张某平的另一只手还落在女儿脖子上。此时,喊叫房东的赖女士,快步爬到六楼,看到女儿满身是血,赶紧上前支援,掰开对方另一只手,抱着女儿往楼下跑。
房东赶到后,一边报警,一边呼叫其家人帮忙,跟严先生一起控制住张某平。随后,辖区民警赶到现场,抓获张某平。经鉴定,蕾蕾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而严先生属轻伤二级。
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非处于发病期
张某平来自江西余干县,27岁那年(1996年),在江苏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获得减刑,去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其姐姐介绍,平时弟弟无所事事,案发前,处于无业状态。
海都记者获悉,张某平首次犯案前,因妻子离他而去,对他打击很大,会表现出砸东西、乱打人等情况,但未经诊治。而服刑期间,需要服用药物。
在本案起诉阶段,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平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并非处于发病期,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办案法官介绍,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平明知足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故意持刀劈砍他人颈部、脸部及掐住他人颈部,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着手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但因属累犯,同时,侵害他人,致经济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