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两男子抢劫夫妻财物并将其杀害 今被执行死刑

2016年10月19日 15: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36岁的四川农民郑大龙与其44岁的同乡杨升健,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一对夫妻财物并将二人杀害。今天,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二中院将郑大龙,杨升健等案犯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13年2月7日21时许,郑大龙、杨升健经预谋后,谎称偷铜将费某骗至本市房山区一山洞内,使用事先准备的透明不干胶带缠绕、捆绑费的四肢、头面部后,逼问其家庭财产、银行卡密码等情况,后使用透明不干胶带闷堵费的口、鼻腔,并扼压其颈部,致费死亡。

  当日23时许,郑大龙、杨升健又以相同理由将费某之妻刘某骗至该山洞内,使用相同方法致刘死亡。

  郑大龙、杨升健随即前往费某夫妇暂住处,掠走银行卡、食品、衣服等物,并在次日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从所抢的费某名下银行卡内取款1500元,赃款赃物由郑大龙、杨升健伙分。

  此外,2011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郑大龙、杨升健还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均另行处理),经预谋后采用翻墙入院、撬门、拆卸等手段,在本市房山区多地多次盗窃电缆线、变压器、电机或现金等款物。所盗赃物均已变卖,所获款项及所盗现金均已挥霍;郑大龙还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以出卖为目的,于2005年7月3日将李某、王某夫妇时年1岁的儿子拐骗出售给任某、饶某夫妇(均另案处理)。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郑大龙、杨升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郑大龙还伙同他人以出售为目的,拐骗幼儿后出售,其行为又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郑大龙、杨升健还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郑大龙、杨升健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并对郑大龙所犯抢劫罪、拐卖儿童罪、盗窃罪,杨升健所犯抢劫罪、盗窃罪予以数罪并罚。

  据此,以抢劫罪,拐卖儿童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郑大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升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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