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等个税减征幅度提高

2016年11月09日 11:33   来源:广州日报   孙婷 况淑敏

  年度减免税额度最高可达9万元

  广州日报讯(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孙婷、况淑敏)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获悉,《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近日发布,残疾人、孤老、烈属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部分项目所得由原来的50%提高到80%,年度减免税额度最高可达9万元。

  《公告》将残疾人、孤老、烈属(以下简称“残疾人等”)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比例由50%提升至80%。同时,将残疾人等年生产经营所得3万元以下(含3万元)减征100%提高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减征100%;3~5万元(含5万元)减征50%提高到超过10万元部分减征60%。

  广东地税提示,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减免,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可享受新政优惠;对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的减免,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可享受新政优惠。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减或申请退税。

  纳税人可通过省地税局门户网站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对残疾人等以下所得分别给予减免: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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