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季度规模以上非公经济收入增长7.8%

2016年11月14日 14:10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1-3季度,全市规模以上非公经济[1]实现收入33211.3亿元,同比增长7.8%;实现利润2671.8亿元,同比下降0.1%;吸纳就业356.9万人,同比增长1.5%。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1-3季度,内资企业实现收入16761.9亿元,同比增长11.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收入6431.7亿元,同比增长12.5%;外商投资企业实现收入10017.3亿元,增幅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分行业看,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租赁与商务服务业非公经济收入增长较快,分别实现收入922.4亿元、3508.9亿元和3478亿元,同比增长22%,11.5%和10.6%。金融业实现收入2355.4亿元,同比增长11.6%,增幅回升较快。

  分功能区看,1-3季度,首都功能核心区非公经济实现收入5094.2亿元,增长6.2%;城市功能拓展区实现收入18190.5亿元,增长6.1%;城市发展新区实现收入8615.2亿元,增长13%;生态涵养发展区实现收入1311.4亿元,增长5.2%。

  附注:

  一、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内且资产由我国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的“非公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单位,以及主要经费来源于私人、港澳台资和外资的非企业法人单位。其中,私人、港澳台及外商控股是指由其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经济成分。统计范围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大中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从业人员期末人数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从业人员期末人数50人及以上的法人单位),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法人单位(其中非金融监管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为年营业收入(或收入合计)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以及重点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二、采集渠道

  非公经济统计数据是以政府综合统计现有资源为主体,通过定期整合国民经济各行业统计范围内调查单位的统计信息,获取统计资料。

  三、标准划分

  北京市非公经济划型标准是按照生产资料所有权性质,非公经济统计范畴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两方面界定。

  (1)生产资料完全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人单位。即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登记注册类型”标识为“私营独资企业(171)”、“私营合伙企业(17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3)”、“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4)”、“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30)”、“外资企业(330)”的法人单位全部纳入非公经济统计范畴。

  (2)生产资料具有“混合经济”特征的法人单位。即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登记注册类型”标识为 “其他联营(14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股份有限公司(160)”、“其他(19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2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22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290)”、“中外合资经营(310)”、“中外合作经营(32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其他外商投资(390)”的单位则要根据机构类型分类处理。

  其中的企业法人单位,根据 “控股情况”进行划分,将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和外商控股纳入非公经济范畴。

  非企业法人单位要依据注册经济类型界定。登记注册类型为“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2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22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290)”、“中外合资经营(310)”、“中外合作经营(32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其他外商投资(390)”的法人单位,视同为非公经济。

  (3)产业活动单位的经济性质与所属法人单位一致。

  (4)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非公经济范畴。

  四、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没有利润总额。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在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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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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