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财税专家:年收12万元是高收入要加税?谣言!

2016年10月25日 09:21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崔文苑

  12万元只是从2006年起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收入界限,在当时也不是划分高低收入的标准,今后也难以成为高低收入人群划分的标准。有关“年所得12万元是高收入者”或“对年薪12万元的纳税人要加税”的说法是想当然的推演和误传——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财税专家表示,在信息传播中,“高收入者”被替换为“年薪12万元以上”、“税收调节”被替换为“加税”,因此“年收入12万元是高收入要加税”的说法是误读,纯属谣言。

  事实上,年收入“12万元”的提法始于10年之前。“12万元只是2006年自行申报的收入界限,属于税收管理上的一种界限划分。”国家税务总局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向《经济日报》记者表示,国家财税部门设置12万元为个税申报的标准是从便利征管、减轻征收成本的角度来考虑的,自主申报只是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在世界各国也是通行做法。目前我国在分类税制下,主要采取代扣代缴方式,只有个体户等少数人群自行申报。李万甫进一步分析说,我国建立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也将为今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探索、试点积累经验。

  即便是在10年前,12万元也并非划分高收入的标准。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表示,高收入的标准通常是一个动态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高收入的标准都不相同。提出“12万元”概念的时候,这一数字在当时社会属于比较高的收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均收入增加,情况早已发生变化。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人来说,每年自主申报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而且,《意见》提到“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并没有说明高收入就是指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群体。

  那么,中低收入和高收入到底如何划分?其实,国际上及我国均没有法律确定的标准,税法上也从来没有确定过高收入的标准。就拿现行工薪所得来说,适用30%以上税率的年所得42万元以上(月所得35000元以上,不含基本扣除和三险一金),为2015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2029元的6.8倍;适用45%以上税率的,年所得在96万元以上(月所得8万元以上,不含基本扣除和三险一金),为2015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2029元的15.5倍。美国适用最高39.6%税率的年所得为40万美元以上,约为美国人均收入的9.3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表示,对此问题,将结合国际上做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和考虑。

  针对网络流传的“个税要分三步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家表示,国家确实会通过分步走的方式,逐步达到改革目标,但具体方案还未确定。

  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家向《经济日报》记者透露,需要通过改革建立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强其主体税种的地位。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为分类税制,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2015年已达到8616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3%,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国内第四大税种,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只有6%左右,离主体税种的地位相距甚远。”财税专家分析说。二是从各国的实践看,个人所得税是对国民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不是专门对高收入者征收的富人调节税。据了解,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面通常在80%以上,一些发展中国家也能达到50%以上。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面,与其他国家的差距也较为明显。

  “此次舆论热点凸显社会公众对个税改革的关注和期盼。”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说,个税改革方向已经很明确,即要健全个人所得税体系,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通过税制设计,合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进一步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征税力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因此未来将按照“增低、扩中、调高”的原则,积极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

  “具体讲就是通过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比如在现行3500元和三险一金基础上,今年起已在31个城市试点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政策,下一步还将开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根据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程度,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这些都是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的主要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家表示,对高收入者,一方面是加强征管,提高征收率,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对高收入者征管;同时适当完善政策,包括适当平衡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税负水平,调整税率级距等,通过改革设计,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消费,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支撑。

  “我国已进入中等收入水平国家,在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中要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其中之一就是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因此按照中央精神,要着力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尽可能通过国家二次分配,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财税专家表示,《意见》主要内容是为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公平环境,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各类社会群体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创造社会财富,共享发展红利,其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内容只是原则性、方向性的表述,需要全面、正确解读,不宜过度解读。

  刘尚希还表示,个税改革社会敏感度高,改革关键要形成社会最大公约数,坚持“开门立法”,制定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方案,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税法的遵从度。(经济日报记者 崔文苑)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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