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记者获悉,为加大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时的分工细化,进一步明确对执行义务人涉嫌拒执罪的立案、侦查、审理程序。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执罪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了及时控制并震慑“老赖”,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
《规定》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案件的期限,以及公安机关立案和回复的期限:人民法院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在法定侦查期限内侦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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