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有抢劫、强奸罪的袁春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袁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见被害人张某江驾驶一辆黑色奔驰车,遂产生抢劫之念,尾随该车至张某江家附近。随后,袁春在张某江房外找到木梯攀爬进入张某江家二楼,从二楼客厅刀架上取下一把武士刀闯入张某江、王某亚夫妇卧室,持刀先后捅刺张某江夫妇胸、背部,并对王某亚实施了奸淫。
袁春在搜得金项链2条、金戒指2枚、手表1块、手机4部及现金2万余元后,驾驶张某江的奔驰车逃离现场。张某江夫妇被杀后身亡。当日6时许,袁春找到其父,将赃物交由其保管,打车再次返回现场,搜得一把匕首藏于身上。
当日11时许,张某江之母潘某秀发现袁春,立即呼喊住在对面楼的丈夫张某坤和女婿刘某龙。袁春连续捅刺潘某秀胸腹部,致潘死亡。袁春随即冲向对面楼房,持刀分别刺砍闻讯赶来的刘某龙、张某坤,致张某坤死亡,刘某龙受重伤。作案后,袁春逃离现场。
据悉,早在2004年6月,被告人袁春就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3年6月释放。
2015年6月24日,贵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6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同意贵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春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奸淫妇女的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袁春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核准。(本报记者 罗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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