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三角法学论坛聚焦区域环境治理合作和法治保障
为加强长三角地区环境污染治理的区域合作和法治保障,推动长三角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污染治理,11月23日,在江苏省南通市举行的以“长三角区域环境治理”为主题的长三角法学论坛上,上述共识获得了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四省市法学会与会领导和专家的高度认可。
长三角法学论坛作为中国法学会指导的七大区域法治论坛之一,由上海、浙江、江苏和安徽四个省市法学会根据中国法学会指导进行的工作部署,自2004年创办以来已成功举办了12届。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指出,本届论坛主题经过中国法学会党组会研究审定,符合当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符合当前长三角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长三角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论坛为我们从不同视角了解和研究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提供了沟通交流平台。
江苏省法学会会长林祥国表示,推动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化提升长三角城市群,必须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突出重要位置,紧紧抓住治理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关键领域,溯源倒逼、系统治理,带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为长三角率先发展提供新支撑。
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表示,南通要建设成为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交通枢纽、创新之都、花园城市,就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加大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研究探索力度,推动法治南通建设迈上新台阶,努力让法治成为南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健全环境法治保障机制是解决生态危机、调控生态关系的重要举措。”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蒋巍说,近年来,江苏在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以及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方面取得了成效。如地方环境立法已初步形成了涉及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污染和固废污染防治的环保法规体系,通过创新环境司法模式,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大刑事犯罪打击力度,探索恢复性司法,构建“两法”衔接联动互动平台等举措,发挥了环境法治保障机制的重要作用。未来5年,江苏将重点解决好优化生态大格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着力削减行业污染、全力保护长江生态、加大太湖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将开展“生态保护引领区”和“生态保护特区”建设,并加快长江生态廊道建设,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利用、绵延后世。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树义就制定长江法作主题发言,他指出,长江流域钢铁基地和炼油厂、化工企业林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面临着威胁,大中型城市面临污染型缺水问题,跨行政区划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必须依靠法律手段保护长江,其中急需针对长江流域沿线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系统特殊性,结合流域管理的自然属性,解决长江流域综合性环境问题客观需求,要把几十年来行之有效的保护经验融入立法,并吸收域外法律的成熟经验,对长江流域保护专门立法。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随着各级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增加,各类涉及司法审判的专业性问题日益凸显,与之相关的研讨议题同样受到论坛与会者的关注。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珂说,当前,环境审判面临着环境案件立案率低、环境审判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具体体现在污染受害者相对于污染者在诉讼能力上的相对不足,容易造成有理无钱而败诉的现象,生态利益、环境公益、后代人环境权益等在立法上的不充分导致司法救济的严重欠缺,传统程序法在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认定方面的保守与陈旧,对能动司法提出了新课题。
周珂认为,能动司法的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在从事司法活动过程中要积极受理案件,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对等、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法官在调查取证和认证事实方面的作用、创新审判和执行方式、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的情况下填补法律漏洞、细化具体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5年5月,徐州市中级法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三合一”专业化集中审判。截至目前,共受理并审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其中5件由环保组织提起,1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实践中发现,司法鉴定成本高昂、专业化程度较高及鉴定权扩张的特点,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及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矛盾。
“江苏省范围内具有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仅3家,在徐州中院审理的6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金额均在20万元以内,最低的只有1万元左右,但每起案件的鉴定费用经询价均在10万元以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荣认为,随着环境侵权案件所涉的专业技术领域不断拓宽,环境损害程度、自然资源价值及因果关系的评估、认定难度日益增大,在诉讼案件中亟需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紧密结合。
徐州市中级法院提炼以“设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把握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范围、完善专家辅助人程序启动、着重发挥当庭辩论作用、明确专家辅助人权利义务、完善审查采信规则”为基本特征的专家辅助人参审方式,并借鉴生物学概念,提出构建两种制度间以“补充、替代、共享”为基本内涵的“共生关系”,使其相辅相成,在协助法院查明该类案件技术事实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刘小冰在“环境保护法实施与司法保障”研讨环节中发言中说,在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新趋势下,对环境修复资金向谁支付、如何使用、谁来监督等一系列问题仍未被厘清。而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先后判决的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与王升杰、顾绍成等两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判决向法院指定的财政专户支付。
刘小冰还认为,通过研究公开判例发现,法院的判决几乎都是按照可估计损失判赔,对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大多未予以判决,不仅浪费了司法成本,也不利于生态环境修复。立法应当细化“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这一概念,将环境类诉讼和生态修复衔接起来。